房屋前任使用人拖欠供热费 由房屋首任产权人补缴合理吗?

用户_PFldwW
2026-09-11 09:38
点击数:

本人为智慧新城三期西区某房屋产权人,2025年本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是该房屋首位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产权人,购房合同原件归档不动产档案。西安瑞行城市热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长安热力公司),以该房屋前期实际占用人遗留的历史热费欠费四千多元为由,拒绝向我提供本年度供暖服务。

该历史欠费对应的人员只在物业办理收房登记,从未办理房产证,我也不认识或从未听说此人,且我无法联系此人。

原实际占用人的欠费应当由供热企业自行向原用热人追偿,不应转嫁给现产权人。

诉求:请求热力公司给本人办理供热用户更名或与本人签订新的供热合同,剥离历史欠费记录,对本户正常予以供暖。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
·
·
已受理 2026-09-11 16:30
已转交 2026-09-18 16:36
已反馈 2026-09-29 09:49
已反馈 2026-09-29 09:49
您的留言相关部门已办结反馈,感谢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
已反馈
房屋前任使用人拖欠供热费 由房屋首任产权人补缴?长安区回复
长
长安区
2026-09-29 09:49

西安市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贵网发来网上舆情调查函(网调字〔2026〕第09006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将相关问题调查处置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了解,市民为智慧新城DK9业主,属于长安热力公司热用户,该小区自2021年11月开始供暖,至2026年3月已经供暖5个采暖季。期间该房屋一直未用暖,按规定应当缴纳百分之三十基础费,但一直无人缴纳。

热力公司已致电联系市民,已告知因市民未与开发商完成房屋买卖交割手续导致欠费,市民需自行协商处理,非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工作人员已多次向市民解释。市民须按照《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十五条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于当年集中供热开始之日的十五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答复。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交纳基本热费。《<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热用户应及时足额向供热企业缴纳当季热费。往季因故欠缴的热费,应一并结清。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物发〔2012〕265号)文件第三条 居民用户如整个供暖期都不用热,应在采暖期开始前,由用热人提出报停申请,经供热单位采取隔断处理后,可按总热价的30%收取基本热费。

发表您的看法
网上昵称:
发言主题:
发言内容:
提交
跟帖留言

现在还没有评论!

更 多 0/0
我要留言
  • 密码登录
  • 验证码登录
  • 单位用户登录

登录

登录

注册账号

  • 新用户注册

注册

已有账号

根据《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留言须实名认证,本平台将严格保护用户隐私。
  • 找回密码

确认修改密码

返回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