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为西安市雁塔区市民,8月6日,我在雁塔区太白路永言优选超市购买预包装袋装馒头,外包装标注清晰生产日期、保质期。8月7日开封发现未过期馒头大面积发霉变质,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与商家协商,商家仅同意换货,拒绝依据《食品安全法》148条支付价款十倍法定赔偿。
《食品安全法》148条:售卖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十,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37条:必须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禁止擅自泄露给被举报方。
希望重新核查超市售卖变质食品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并督促商家履行十倍赔偿, 食品在保质期内发霉变质,是实质性食品安全质量问题,不是标签瑕疵,完全适用《食品安全法》148条千元保底赔偿。判断食品是否合格以食品实际状态为准,不以是否在保质期、商家是否索证索票齐全为准。 商家索证索票齐全不能豁免售卖变质食品的违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