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杨凌千林华庭7号楼业主。2014年7月28日至8月27日期间,陕西欣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开发商以“入住通知书”形式强制要求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声称“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将视同入伙”,并开始收取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等我们入住几年后,发现公示牌显示7号楼的竣工日期为2016年12月6日。即在业主被强制要求入住时,房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根本不具备法定交付条件。
本人曾多次向物业公司提出退还收取的物业费用,要求从承接楼栋后开始计费,但对方置之不理。
我们的诉求:
1、恳请相关部门核实并做书面说明:对物业公司上述行为如何处理?
2、物业公司退还违规收取的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给予业主合理赔偿。
3、物业公司应从承接后的时间点计费收取相关费用,这个时间点从什么时候开始?
我持有2014年缴费票据,因涉及个人隐私,暂不在网络平台公开上传票据,待记者或监管部门联系核实时,本人将第一时间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以供佐证。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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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林华庭7号楼从2014年开始收取物业费问题 部门答复
杨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8月12日接转你办西部网舆情调查函(网调字2026第08038号)反映千林华庭物业收费的问题。现将调查结果回复如下:
经查:网民反映千林华庭7号楼从2014年开始收取物业费的情况属实。业主认为“办理入住时该房屋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完全不具备交付条件,属于违规交房”,该问题属于民事纠纷,投诉人可以根据购房合同交付条款和违约条款约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根据我局查阅相关信息,该小区2011年9月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2年开始陆续分批交付房屋,随即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进行物业服务。投诉人所属7号楼为第三批交房,合同约定交付日期为2014年5月,投诉人(业主)收房为当年9月,物业费起始缴费也为当年9月。根据《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30条第三款规定:业主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七条:业主应于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根据投诉人与物业公司2014年8月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第一条第6款约定:依据本协议自入伙之日起开始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第九条第4款约定: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有关费用的超过六个月不交纳,甲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双方购房合同及物业服务协议均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