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电子一路中航自控所生活一区住户,我至今从未欠过物业费,但物业公司从去年开始单方面通知要求办理小区内停车必须缴纳次年物业费,我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前来投诉。
物业公司未与我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却要求预缴明年物业费,并以不缴纳即不予办理明年停车手续为条件,该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且涉嫌违规操作。
首先,根据《民法典》在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尚未确立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单方面要求预缴未来年度的物业费,无合同基础,亦不具备强制性。
其次,物业费的收取应当基于实际提供的服务和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即便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收费也应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预收尚未发生服务期间的费用,尤其是将缴费作为办理停车手续的前提条件,属于变相捆绑收费,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再次,我从未拖欠物业费,表明履约信用良好。物业公司以此类方式施加压力,不仅损害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物业服务应有的公平诚信基础。停车权属于小区配套设施使用权范畴,与物业费缴纳不应非法挂钩,尤其在无合同约定情形下,限制停车资格更无正当性。
综上,该物业公司的做法既无合同依据,又违反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我请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其违规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