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回复:7月31日,我支队收到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转来的调查函。现就有关情况复函如下。
一、道路情况
当事人所反映的违法地点,位于杨凌示范区渭惠路与迎宾路十字交叉口以西的南侧辅道。渭惠路为东西走向,属于城市主干道与104省道合并段,该路段道路断面为双向六条机动车道及两条辅道,因渭惠路南侧紧邻渭惠渠,由于空间因素,建设单位将该路段的南侧辅道设置在渠道以南,并未和主车道在同一断面。该路段原设置为非机动车道,因周边居民区及单位的逐步建设,考虑到周边群众的出行需求,由城管部门将该非机动车道出入口进行展宽,允许机动车顺向通行,该路段目前为机非混合车道。
二、违法情况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当事人陈述,其驾驶陕U5B068号车沿该路口自东向西通行,自东向西通行应当在渭惠路北侧机动车道或辅道内通行,而不应驶入南侧辅道内,这一行为已经明显违反右侧通行这一大原则,属于逆向行驶。
三、交通信号情况
该路段南侧辅道的入口处在渭惠路与东新路交叉口,入口处车道标线为自西向东,出口处在渭惠路与迎宾路交叉口,出口标线为自西向南右转,且在交叉口设置有“禁止机动车驶入”的禁令标志,标志标线明确。当事人于6月27日、29日、30日三次逆行,对禁令标志和道路标线视若无睹,并非交通信号不明确,而是贪图通行便利、安全意识淡薄、漠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典型表现。
四、录入情况
非现场交通违法查处并非由监控设备抓拍实时自动上传,需经过人工筛选审核后手工录入。且违法时间间隔周末,公安交警部门严格按照法定工作日时限依法录入违法行为。
建议当事人要加强日常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意识,上道路行驶时注意观察道路交通信号,为个人的家庭幸福履行自己的责任,为规范城市道路通行秩序贡献自己的力量!
附:渭惠路南侧辅道出入口照片

渭惠路与东新路T型交叉口东侧,南辅道入口
(车道指向箭头自西向东)

渭惠路与迎宾路十字交叉口西侧,南辅道出口
(设置有机动车禁止驶入标志,导向箭头自西向南右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