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是蓝田县华胥镇白鹿汀洲小区业主,现实名举报13号楼2单元801业主在原本是卧室的房间内安装曳引电梯一部,下挖基坑6CM以上,楼顶楼板切割3CM以上,电梯配重+自重+载重总重量已大于2吨以上,严重威胁楼下住户生命安全,该电梯安装未上报物业、未在任何政府部门备案且没有任何施工许可。该行为违反:《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拆除、破坏墙体、梁、板、墩、柱等主体和承重结构(三)超标准加大房屋荷载;(五)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根据《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没有设计方案擅自
—15—拆除、破坏墙体、梁、板、墩、柱等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区县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区县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本人先后多次通过书面举报至物业、蓝田县住建局,县住建局来现场查看后多次表示无权干涉处理且多次电话告知已上规划部门鉴定处理,从1月中旬至今一直没有任何处理结果。希望主管部门能够督促区县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法律责任归属尽快处理该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