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9购买了陕西省宝鸡高新区城虢和苑25栋某室后,即关好门窗水电,未装修未入住。2021年,楼下业主党某以雨水飘入陈某家开敞式阳台,渗透其阳台楼顶,影响其正常入住,与我发生矛盾纠纷。
阳台漏雨是因为开发商违反《住宅建筑规范》第5.1.7条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的强制性规定,没有给涉案阳台做排水措施。这一点从阳台照片可以清楚看出。阳台能漏水,证明开发商违反《住宅设计规范》第5.6.6条“开敞阳台应采取防水措施”的规定,没给涉案阳台做防水或防水失效。开发商应该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等法规履行保修期内保修赔偿责任。我没有入住,没对房屋做任何变动,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我们与开发商宝鸡高新房地产开发公司反复交涉,其辩称他们交付的房屋符合政府部门的规划要求。是因为我没有封闭阳台,才是造成楼下渗水。开发商的说法恰恰说明了其建造交付的开敞阳台不能当做开敞阳台使用,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
我们也曾找相关职能部门,但对高新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导致阳台漏雨,而且拒不维修的做法,无人过问。近期宝鸡大雨,又发生渗漏,党某装修好的房屋无法入住,只好带亲友开车封堵小区大门,找物业维权。物业也很无奈。事情应该怎么解决?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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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城虢和院阳台漏水开发商不作为 高新区回复
宝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回复:网民您好,留言收悉,我区高度重视,经我区工作人员核实,回复如下:
一、阳台漏水要求赔偿事宜。您曾因阳台漏水问题连同高新物业公司、高新地产公司受到楼下业主党某的法院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您赔偿楼下业主党某财产损失3640元,判决显示该问题与高新物业公司、高新地产公司无关。(见附件一:民事判决书(2021)陕0304民初340号)2022年7月1日,您再次提起关于房屋漏水问题的诉讼,开发商于2022年7月14日收到陈仓区人民法院传票,定于2022年8月22日开庭审理。(见附件二:陈仓区人民法院传票2022年7月14日)开发商表示,将遵照法律法规,尊重法院审理,执行判决结果。
二、城虢和院住宅建设违反国家强制规定事宜。您投诉我公司城虢和院小区违反《住宅建筑规范》第5. 1. 7条“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的强制性规定,没有给涉案阳台做排水措施;违反《住宅设计规范》第5. 6. 6条“开敞阳台应采取防水措施”的规定,没给涉案阳台做防水或防水失效。然而,城虢和院小区实际依据的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GB50096-1999(2003版)《住宅设计规范》,其中关于阳台排水和防水无明确的强制性要求,故该阳台无排水及防水。因此,所建住宅符合国家有关规范,不存在违规建设的问题。工作人员已经相关情况已告知您。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