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用共享汽车的过程中发生了追尾事故,也第一时间给gofun公司打电话,他们一直拖着维修时间,每天让我赔钱。”西安市民王先生是gofun共享汽车的忠实用户,但最近一次的使用却让他很恼火。“怎么赔付都由他们说了算,消费者完全没有知情权。”
追尾进指定修理厂耗时13天 用户质疑故意拖延
7月29日,王先生驾驶着gofun共享汽车经过咸宁东路时发生追尾,无人员伤亡,交警方面认定王先生需承担全部责任。
随后,王先生第一时间联系了租车平台和保险公司,但租车平台的客服人员一直没有露面,只在电话中对王先生发出指令,要求王先生将事故车辆拖至指定修车厂进行维修。王先生说因为是第一次发生事故,没有处理的经验,他多次打电话希望客服可以来现场协助,但对方拒绝出面。
在交警认定完事故,王先生将车拖往了客服指定的修理厂。原本以为修好车这个事情就可以了结了,谁知道之后的修车过程让王先生非常恼火。
“车送到修车厂以后,一会说修车要排队,一会又说没有零件要等,我天天主动找客服,客服就一直让我等,也不告诉我具体的维修天数,我一天就要给赔200的运营损失费。”王先生在等13天后,终于被告知共享车修好了。但按照修车天数,王先生需要赔付2000多元的运营损失费,这让王先生觉得很不合理。
王先生还告诉记者,他觉得车辆维修有些项目并不合理。在王先生出示的维修单中,记者看到车辆修理项目6项,更换项目16项。对此王先生说,“车撞的时候没有这么严重,车灯明明是好的,但是现在坏没坏都给你换掉,维修费用一高,我需要赔付的折旧费也跟着上涨”。
据了解,租用gofun共享汽车时,租车者需要和公司签订一个使用协议。根据协议规定,如果发生事故将承担运营损失费、车辆折旧费、保险溢价费。运营损失费是车辆在维修期间无法正常运营,租车者需每天支付200元的停运损失费;车辆折旧费是按照车辆维修金额的15%计算,维修费用越高折旧费则越高;保险溢价费是事故车辆第二年上涨的保险费用。
修理厂称难修还排队 平台:不满意去告
根据王先生的疑问,记者也联系到了gofun共享汽车的指定修车厂。修车厂工作人员说:“现在修车人很多,确实是存在维修排队的情况。”至于维修费贵的情况,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王先生驾驶的共享汽车前方多为铝制壳,维修存在难度,费用自然相对高。所有的车辆维修前都拍有照片,车灯确实是损坏了才要换新的,我们是严格按照保修单进行维修的。”
随后,记者联系了“gofun出行”平台的工作人员。对于王先生事故发生后所产生的赔偿费用,工作人员解释道,gofun共享汽车的赔偿是完全按照合同规定,保价费用是由保险公司算平台代收,车辆折旧费也是根据修车总额计算出,至于修车天数是修理厂定的。
针对王先生提出的车辆维修时间和随意更换配件的问题,工作人员表示会尽快与王先生联系,“除掉排队等待修车的时间,按照实际修车天数6天计算费用。”尽管如此,根据租车前签订的协议计算,王先生需要为此次追尾共计支付运营损失费、折旧费和保险溢价费三项合计3979元。
8月14日,记者再次联系到王先生,王先生说,gofun共享汽车平台的负责人告诉他,“你自己签订的协议,你现在随便告去,告法院的都多的很,没用”。王先生说,“我已没有精力再去追究下去了,希望通过我的遭遇,提醒更多市民谨慎租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司就用事故来赚钱。”
律师:消费者有权对赔付费用不认可
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晨认为,公司与租车者有合同约定就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但折旧费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对折旧费提出异议。“运营损失费由修车天数决定,而修车是商家负责,对消费者来说属于格式条款,消费者可提出异议,不认可该费用。”
马晨建议,如果与租车公司无法达成一致,消费者可以寻求工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完整的租赁合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回复:2018年8月20日下午15:00首汽共享汽车负责人到工商双生分局出租车管理所配合调查处理(投诉人在外地无法到达),该公司负责人介绍:“投诉人王先生2018年7月29日使用共享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公司车辆损失约7000元,第三方车辆损失3000余元,维修车辆时长约1周,投诉人在使用车辆时未选择购买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但考虑到不使用保险维修公司车辆,租车人所要承担的修车费用过高,故与租车人协商,建议其使用保险途径维修,但客户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保险费上浮。2018年8月14日与租车人协商,要求其承担:1、保险费上浮费用1634元;2、车辆折旧费1145元;3、车辆营运损失费1200元。但客户认为费用过高。”
2018年8月20日下午15:05分左右拨打投诉人王先生电话进一步调解,客户不认同公司处理意见,认为保险上浮费、车辆折旧费过高。明确表示8月21日可以到达现场与公司当面协商,随后约定双方2018年8月21日14:00在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229号西安工商双生分局出租车所办公室进行调解。
2018年8月21日下午双方当事人到出租车管理所办公室进行当面调解。经调解首汽共享汽车负责人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应收:1、保险费上浮费用1634元;2、车辆折旧费1145元;3、车辆营运损失费(6天)1200元,合计3979元。其中第三项车辆营运损实际本次事故造成车辆停运损失14天,公司已经为其减免8天,仅收6天(1200元)所以无法再减少费用。王先生仍认为费用偏高,要求公司减少费用。
鉴于以上情况并经工商所执法人员耐心劝导,王先生提出其已为第三方已经垫付修理费3750元,要求公司将其所承担的三项赔偿费用由3979元减少至3750元,并由公司直接将其垫付的3750元费用转至APP账户内抵消其应当承担的赔偿款。
经现场再三调解公司负责人同意王先生提出的处理意见,现场签订调解书,双方均对工商部门的处理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