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西安市公安局网站投诉,未有回应且发现按索引号查询不到投诉了(但“交警”这两天更频繁贴条,告知单上不再有“协管员”字样)
本人(陕A351KC车主,13359201296)于2017年10月11日(周三,大雨)下班后返回小区,由于小区车位已满(严重不足),小区内没有找到车位后出小区将车停于小区外断头路(开发商工地旁)空地。
由于天气转好改乘公共交通,到14日早上(周六)取车时发现车上1张违停单。后在交警部门查询被高新交警以违停为由分别12日、13日处罚,通知单上是协管员。质疑和反馈问题如下:
1、按照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有关要求及省市有关规范执法要求,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且无执法资格人员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而本次违章罚款处罚由协管员执行,故申请取消这2次处罚并纠正违规行为,对有关人员进行再教育,规范执法;
2、再从事实看,停车位置非道路、非人行道,即便具有执法资格的交警,对停在非道路车辆,在不影响同行情况下,直接罚款,则有以执法处罚为名,行罚款创收的嫌疑;
3、再退一步,即便我停的不是现在这个位置,而是停在禁停区域,同一违法事实,执行2次(我只看到1个告知单,但结果2次,撕了再贴?),是否也有过度执法的嫌疑;
4、从西安市出台的有关规定,公安交警为停车管理责任部门,即交警不仅负责处罚违停(赞成在车流量大、通行受影响的路段严格执法),还负责督促和指导停车位补充建设、画设停车位/临时停车位等。据小区人员反映,曾有人向高新交警反映过希望在小区周边画设车位,高新交警则以推诿之态答复,建设车位是小区开发商责任,小区周边不能画设停车位(但高科集团开发的小区夏日景色小区丈八北路边却可以有,丈八北路无论是道路资源还是重要性远比我们小区周边道路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