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律师说丨女性孕期请假产检被辞退 如何维权?

西部网民生热线
2024-08-09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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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网讯(记者 杨晏宁)近日,一女子入职2个月后怀孕请假与单位起纠纷事件登上了微博热搜。周女士因身体不适、产检,她提前向单位负责人请假,但负责人却在微信群发通知说其旷工,要进行辞退。记者梳理发现,这样类似事件并非偶发。有女性员工因怀孕被开除,有的被降薪,有的被安排高强度的体力劳动被迫离职。那么,职场怀孕女性遭遇隐形歧视如何维权呢?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棪进行了解析。

陈棪说,对于因孕期身体不适提出请假或休假申请的女职工,部分公司表现出冷漠态度,非但不予批准,反而借机以“无法胜任工作”“业务结构调整”“岗位取消”“行为违反管理制度”“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等为由强行解除劳动关系,或通过各种手段间接制造工作环境压力迫使女职工主动离职。“此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与纠正。”

那么遇到“性别门槛”“怀孕排挤”,职场女性该怎么维权呢?

陈棪表示,女职工在职场中遭遇隐形歧视时,有权依法进行维权。“首要步骤是全面收集并妥善保存与遭遇职场歧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中的邮件通知、聊天记录、工作考核评价记录、工资单等关键材料。”陈棪告诉记者,在维权过程中,一方面,可尝试通过公司内部人力资源部门、工会等渠道进行申诉,以期在内部化解矛盾纠纷;另一方面,若内部途径未能有效解决问题,女职工可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热线(12333)、工会法律维权服务热线(12351)、妇女儿童维权热线(12338)等向相关外部机构进行反映、投诉和求助,也可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若职场歧视行为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女职工还可向当地检察机关反映情况,经检察机关审查确认确实存在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的,检察机关有权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陈棪说。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错性理由或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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