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与工资款分账户管理结算 从源头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

民革陕西省委员会
2012-05-02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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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元旦至春节期间,农民工群体性讨薪事件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普遍发生,围堵党政机关要求帮助 讨薪的事件时有发生,因讨薪引发治安乃至刑事案件的情况也时有新闻报道,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重大社会问题。我省各级党委政府都普遍对解决农民工群体性讨薪事件很重视,下硬茬为农民工讨薪,然而每年都出现同样问题,说明我们的工作方法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

为了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农民工工资被大量普遍拖欠问题,我们走访或电话采访了省总工会、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及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约谈了部分劳动法律专家和一些讨薪农民工群众,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70%以上农民工就业的建筑行业欠薪最为严重。

主要原因是:工资款项与工程款项混同,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建筑施工企业必然会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工程一般施工周期较长,建筑施工层层转包的情况比较普遍,需要建设单位、总承建商、若干分承建商、更多的再分包商、大量的劳务企业与包工头等多个市场主体协作,又有结算不及时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才给付大部分工程款的行业规则,长周期的施工和多个市场主体协作使经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和频率就很高, 一旦出现纠纷,每个市场主体留足甚至多留属于自己的工程资金,然后才向下一市场主体提供资金,劳务企业或包工头要留足甚至多留属于自己的工程资金,农民工工资必然会被拖欠,群体性讨薪事件则在所难免。

通过较充分的研讨,我们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建立长效机制,用制度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1、人保(劳动)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建设、市政、交通、工商、公安、监察、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或监督工作。为保证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工作,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由本级政府领导担任,办公室放在人保(劳动)部门,从而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2、由人保(劳动)部门督促使用农民工的单位,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发放时间等工资支付事项,并应及时备案。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支付的资料应当保存三年以上,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

3、实行工程款与工资款分别账户管理与结算的财务结算制度。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需先开立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款账户,按工程造价2%预存工资预付款,并报人保(劳动)部门备案,凭已备案文件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金融机构保证该账户内的款项只用于发放该项目的工资,人保(劳动)部门予以监督核查。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月及时核算农民工工资,并报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单位及时存入对应账户相应数额款项,并及时通知金融机构从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款项中向农民工发放工资。推行金融机构通过银行卡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方式。金融机构发现建设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账户余额小于本月工资发放总额时,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向专用账户补缴。建设单位不及时补缴,金融机构告知人保(劳动)部门,由其催交。对经催促仍然不及时补缴农民工工资款的,由建设等主管部门下达停工决定书,问题解决后再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经济纠纷可通过司法途径另行解决,但不作为停发农民工工资的理由。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或项目实际停工两个月以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冻结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上的款项。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两个月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撤销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与承包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另行结算。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制度不影响工程承包合同及劳动合同的效力。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实施的《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项支付监控保障暂行办法》,大致采取以上方法,很受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欢迎。

4、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单位、施工企业、劳务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制度建设和工资支付实际情况予以监督,并为农民工工资支付及时提供资金。

5、落实《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类经济实体,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拖欠农民工工资3个月以上的,在促使其及时清欠和予以经济赔(补)偿的基础上,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要求其按规定预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经劳动部门认定其半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方可解除重点监察,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退还已交款项和免除缴存义务。

6、司法机关在受理企业兼并破产及对企业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案件时,应当立即通知劳动部门及时对其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予以调查处理,而后再执行经济案件判决。

7、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时,不执行预存农民工工资款的义务或拖欠工程款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追究主要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8、及时予以法制保障。省人保厅应当抓紧研究制定以上述内容为基础的《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及时试点,并适时报省政府,由省政府颁布实施。在进一步总结完善的基础上,由省人大适时出台地方性法规,从而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重大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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