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平安:公共场所禁烟当效法“酒驾入刑”

张平安
2012-01-16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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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状

烟草对人类健康的危害众所周知。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目前吸烟者约有3.5亿,而遭受“二手烟”污染危害的人数高达5.4亿,美国是戒烟运动的发源地,现在美国吸烟人数每年以2%的速度下降;挪威从1962年开始了全国戒烟规划,1965年开始在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新加坡从1986年12月1日起,将不吸烟列为国民守则内容;意大利于1989年颁布了《严禁吸烟法》。禁烟运动在西方国家已卓有成效。世界卫生组织主持制定的第一部全球性公约《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于2005年2月27日生效。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该公约的缔结过程,并于2003年11月10日签署了公约。

之后,我国虽于2011年颁行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但由于内容过于原则,特别是对法律责任、执法程序、处罚标准、监督检查等方面都缺少严厉细致的规定,从而形成了有禁不止,收效甚微的局面。吸烟者仍然在禁烟的公共场所我行我素,其他人很少有人出面制止的局面较为常见。“二手烟污染”仍然在我国严重存在并危害着人民的生命健康。

二、分析

出现上述情形的原因,一是认为吸烟危害不大的错误观念根深蒂固。特别在基层、在农村,“饭后一支烟赛过活神仙”的观念还严重存在着。

二是缺乏专门性的严厉的禁烟法律法规。

三是缺乏符合我国国情的有效的综合禁烟措施。难以有效实现禁烟目的。

四是执法不到位。一方面是执法机构和人员数量有限。另一方面是公共场所管理者无法定的执法权且阻止吸烟也有害无利。

五是违规吸烟者违法成本很低,几乎为零。

六是受烟草行业高税收、高利润影响,立法执法动力不足。

三、建议

(一)加大吸烟有害的宣传。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吸烟的危害和纠正错误的吸烟观念。

(二)建立专门的公共场所禁烟法律法规。从禁烟主体,法律责任、处罚标准、执行程序等各方面加以严格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三)在禁烟措施上借鉴西方禁烟的成功经验,要像治理酒驾一样严厉处罚违规吸烟行为。加大违法成本,对不遵守禁烟规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和吸烟者处以较高的罚款。

(四)在禁烟初期可设立专门的“烟警”,负责对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进行监管。同时,赋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一定的处罚权,对不听劝告继续吸烟者由管理者处以罚款和设立罚款的专用账户,并建立奖励机制。(作者:张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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