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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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31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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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往往过多地注重了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而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对社会事业发展的作用。尤其表现在各级政府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评价上,一定程度地重经济指标而轻社会责任和自然环境指标,“一俊遮百丑”。导致一些企业没能很好的履行对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责任,对自然环境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

近几年来,由“大头奶粉”、“苏丹红辣椒粉”、“三聚氰胺毒奶粉”等引发的产品质量恐慌;由“黑砖窑事件”、“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民工荒”;由非法煤窑频发矿难引发的安全生产恐慌,以及由湖南武冈和我省凤翔先后发生的“血铅事件”、云南玉溪“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等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这一幕幕由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导演的触目惊心的人间悲剧,被频频曝光于报端、荧屏,这既揭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严重缺失,更表达了人民群众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呼声。

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包括: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责任,它包含遵守商业道德、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教育、安全生产、公共健康、就业福利、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环境保护、节约和爱护资源、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等广泛社会责任。

这次“凤翔血铅事件”使宝鸡市以及凤翔县政府受到了一次应对突发事件的考验,也再次处于尴尬的境地。尽管宝鸡市东岭铅锌冶炼公司首创了我省煤化工和铅锌冶炼循环经济模式,是我省的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现且不论宝鸡市环保局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行政许可)和事件发生后宝鸡市环保局公布的环境检测结果“排污达标、血铅超标”怪结论,以及2006年投产时企业与当地政府约定对环评影响范围内的村民实施搬迁迟迟未能进行等问题。就事件本身而言,东岭铅锌冶炼公司造成凤翔县长青镇环境严重污染,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难辞其咎。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既有企业内部自身的原因,更有企业外部的因素,归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企业自身原因。不少企业仍然把简单追求利润最大化奉为企业经营的行动指南,甚至认为社会责任是企业的咒语,他们把企业营利和企业社会责任对立起来,逐利的心态使二者之间形成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其次是社会机制性的原因。较为典型也较为普遍的企业侵占职工权益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在相当长时间里,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支持我国工业主体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劳动资源素质要求又比较低,这就形成了我国在经济发展中“强资本”和“弱劳动”的现象,企业可以用低廉的价格、恶劣的条件招收到工人,而工人很难提出自己的民主诉求。

再次是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力原因。不少地方的政府对企业守法行为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没有要求或监管不力、查处不严,有些政府官员对企业社会责任知之甚少,或者根本没了解,更谈不上清醒的认识,他们片面注重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并以此来衡量企业优劣的惟一标准,进而把GDP作为衡量当地经济发展和政绩的标准。

目前,社会上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有两个误区,一个误区是有人认为推行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又要回到“企业办社会”的模式去。实际上,企业社会责任不同于“企业办社会”,因为,所谓“企业办社会”是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将企业看成是一个行政单位,企业对每一个员工承担了本来应该由社会承担的福利功能,如企业办学校、办医院、办社区等,其结果是企业用于支付员工福利的社会成本不断增加,企业效率低下。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企业主体特征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正逐渐回归为真正意义的企业。无论是改造的,还是新生的企业,与政府和市场的界线正逐渐明晰,企业的行为方式及其对社会影响也随之不断变化。而企业社会责任则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相剥离的前提下,企业有目的、有计划地主动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和对社区的社会责任,其结果是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获得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社会赞誉,实现了企业与社会的共同可持续发展,实现企业发展与社会利益的双赢。从这个意义上讲,就政府一方面而言,如果想真正的发展经济,就既不能把本当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情推向企业,更要引导社会,不能把发展好的企业当作唐僧肉,最终吃跨了企业。如果真是这样,那就是政府和社会的不负责任。

另一个误区就是将企业社会责任单纯等同于“SA8000认证”、《国际劳工标准》、跨国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等,或者相反,将企业社会责任等同于企业捐赠或企业所做的公益事业。这样的理解是不够全面的。实际上,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它既包括基本的社会责任,也包括高层次的社会责任。国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方面都包含了这两个层面的内容,遵守法律、遵守国际劳工标准这仅仅是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它不能代表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如果一个企业做到了遵守法律、保证了员工生产安全、职业健康,就可以说这个企业履行了最基本的企业社会责任,但还不能说这个企业已经达到了较高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水平。反过来,如果一个企业为社会公益事业做了大量的捐赠,然而,它在基本的社会责任方面受到了谴责或投诉,例如,使用了童工,或出了生产安全事故,那么,也不能说它很好地履行了企业社会责任。

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是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统一体,企业的社会责任不是单纯的市场活动,是以一个社会组织成员的身份进行活动。从社会管理的角度讨论,政府作为国家组织的具体形式,承担着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维护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秩序的责任。政府介入企业社会责任活动中,其本身就是承担起政府自身应承担的责任的表现。

另外,企业的基本性质决定了企业不可能自发的承担社会责任,甚至会以损害社会利益的方式来实现企业的经济目的。据英国一家叫“企业社会责任网络”的咨询公司对2005年“世界财富百强”进行的社会责任评估,全球仅有2家企业及格。鉴于企业不会自愿去承担消除垄断、消除外部的不经济性以及实现社会目标,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为了规范企业行为,使之符合社会目的性的要求,介入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对企业行为实行一定程度的管制,促使其承担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就具有了合理性。

建议:

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公众对其的基本要求是公平与正义。在面对企业时,公众常常是处于弱势的。因而企业与公民之间发生某种契约关系时,处于强势地位的企业对公众发生的不公正,非正义行为的可能性较大。当不公正行为发生之后,人们面对强大的企业只能求助于政府,期待政府通过它采取相应的方式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使企业承担起它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政府介入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方式,本质上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外力介入,表现为政府干预。政府干预可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进行,也可以主权者的身份来进行。为了使政府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对企业的干预能产生积极效果,政府就必须对自己在企业社会责任活动中的角色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明确的定位。首先,政府是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规的制定者,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职能之一,就是相关法规的制定。通过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规的制定和推进实施,使企业在政府管制下展开企业社会责任活动,从而取得较好的效果。例如,针对建设领域中拖欠工人工资较为严重的现象,广东省建设厅和劳动厅就制定了《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建筑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必须将占工程3%,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从而迫使企业承担起自己的经济责任。对于我国已有的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政府则承担起执法的责任,维护公众利益不受损害。

其次,政府是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推动者。政府可以通过运用行政资源,引导、推动公众和企业提高对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认识。可提高采取教育培训、宣传倡导等活动方式,形成企业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外部环境压力与影响。同时政府应倡导关心慈善事业,关爱社会弱势群体的“企业公民”意识,崇尚具有良好商业道德的行为,构筑一个符合我国文化传统和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价值体系。

再次,政府是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具体实践者。政府可通过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进行对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并展开第三方认证,从而将社会责任标准制定与实施的主动权控制在自己手中;政府通过作为投资主体时的投资活动,从供应链的各个环节,要求相关企业实施社会责任,形成一种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氛围等等。

第四,政府是企业社会责任秩序的维护者。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使公众利益不被伤害,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因而,对于体现公平、正义、体现社会伦理与道德要求的社会责任及其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秩序的维护,也就天然地成为了政府的职责。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秩序的维护者,政府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如《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与监督上。如广东省2006年对30家严重违反劳动法,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保的“血汗工厂”予以公开曝光和谴责。这种将执法监察工作同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加强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监督,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构成一个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外部环境。

政府的最终使命,应该是国民幸福感的满足。经济收入只是人们幸福感来源的一个方面,虽然是非常重要的方面,但不应忽视其他层面的建设。因此,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关注各类利益相关者的诉求,鼓励企业自愿、全面践行社会责任,理应成为政府的使命和追求目标。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重拾缺失的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也体现以人为本理念、落实可持续发展、全面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措施。一个具有高度责任感和高尚道德品格的企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我们期望“凤翔血铅事件”能成为一面镜子,全省的企业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都能以此为鉴,让它成为提升企业社会责任的契机和加速器。同时,企业以此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规范自身行为,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尽快制定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引导企业、督促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从政策机制上对企业形成鼓励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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