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26年5月4日在安康市高新区,陕西永安康达置业有限公司安康文澜公馆项目售楼部,预付2万元购买文澜公馆26号楼一单元3203室的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11.92平方米。
后经核实,该售楼部销售过程中存在至少有两处违规销售情况,所以本人在5月6号要求该售楼部退还本人2万预付金,并且本人在5月10号已经向该置业顾问徐某发送了退款催告函,但是该售楼部不予理睬。
该售楼部违规销售情况如下:置业顾问给我推荐26号楼一单元3203这个户型,并且让我预付2万元,但是这个钱置业顾问并没有让我直接打入到监管账户,而是付了1万元现金给置业顾问,另1万块钱是直接转到置业顾问徐某微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建部规章)第十一条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工程建设;住建部建房〔2022〕16号(全国统一预售资金监管指导文件)明确:定金、首付款全部属于预售资金,必须存入项目监管专户,严禁转入个人账户、开发商私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明确:商品房认购定金等同于预售资金,必须直存监管账户,售楼顾问不得引导转账至私人微信、银行卡;违规可责令退回资金、对房企罚款、停办网签备案。这2万元并没有直接打入到监管账户,严格来说并不能算是定金,最多只能算是意向金,按照相关规定,意向金可以退还。
置业顾问和我约定最终以521000元价格成交,但是商品房认购书合同上价格是537688元,最终约定的成交价与商品认购书的价格不一致,本人有录音为证。置业顾问给我解释是,他们售楼部会给我补差价到房款总额里面。《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委规章)第9条:开发商必须按住建备案申报价一房一标价销售,成交价不得拆分、不得合同低价、私下补差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开发商刻意隐瞒真实总价、拆分房价、合同低开或高开误导签约,构成价格欺诈,购房者可主张退一赔三(多付价款三倍赔偿)。
根据规定,以欺诈或隐瞒的方式诱导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现在本人要求该置业公司无条件退还本人的2万预付金,希望有关部门给予支持,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