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移动公司不履行合同承诺 满足最低消费无法享受赠费

用户_PFlFxS
2026-05-20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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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企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

一、业务信息

申诉人手机号码:15002987870

涉事业务:智能家居-爱家光网1+1(价值保有版B) 月功能费:30元(叠加10元宽带费,合计40元/月)

合约期:36个月

办理日期:2024.12.15

二、申诉事实

本人之前办理上述宽带业务,该业务详情明确写明:“办理当月若承诺最低消费可享受1080元赠费”,至今仍未收到。本人多次向10086投诉,客服先是承认“之前有个优惠是每月优惠45元,持续两年”,但无法解释为何从未执行。后又有客服改口称“这个业务详情是今年的不是当年的”,企图以此为由否认优惠承诺的存在,但当本人要求其提供“当年”的业务详情版本时,客服却说“那你也提供不了啊”。

本人认为,中国移动此说法完全站不住脚:

 1. 举证责任在移动公司,不在消费者。 业务数据由移动公司掌握和保管,移动公司既然声称存在不同版本,就应当主动提供“当年”版本以自证清白,而非要求消费者举证。消费者所能看到的APP业务详情,即为合同内容的最直接证明

 2. 客服前后说法自相矛盾。 先前承认有“每月45元优惠”,后又否认,说明移动公司内部信息混乱,不能以此为由损害消费者权益。

3. 即便存在不同版本,移动公司也未尽到告知义务。 若移动公司曾单方面变更业务条款,应依法向用户进行明确告知并征得同意,否则对用户不发生效力。

 三、法律依据 被申诉人违反《电信条例》第七十四条(不履行对用户公开作出的承诺); 违反《电信服务规范》第三条(电信服务质量最低承诺)、第八条(更改需提前通知)、第十九条(未达标准责令改正);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消费欺诈)。 

四、申诉请求

1. 退还17个月未兑现优惠损失:1080元2.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被申诉人以虚假承诺诱使本人办理业务,涉嫌消费欺诈,要求按已支付宽带费680元为基数,赔偿三倍损失 2040元。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条例对其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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