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母亲是一名环卫工人,目前仍在岗。2019年10月-2022年3月由蓝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缴纳养老保险,2022年4月起改为由外包公司蓝田县四叶华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缴纳养老保。在职期间工作勤恳,工资流水可证明劳动关系及在岗情况。
2019年10月至2021年3月,蓝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未为母亲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通知补缴社会保险,母亲向原环卫站站长杨某转账15987.85元用于补缴,转账记录完整。但后续查询社保账户,个人账户仅入账约4493.7元,缴费金额存在差额。
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义务,单位应承担法定缴费部分,职工仅承担个人应缴份额,欠缴滞纳金也不应由职工承担。恳请相关部门核查此次社保缴差额问题,责令退还母亲垫付的本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及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