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韩城市杏林嘉苑小区地面车位迟迟不安装充电桩

用户_PFly1B
2026-04-23 12:23
点击数:

韩城市杏林嘉苑小区已建设地面和地下车位,地下车位已安装充电桩,但地面车位迟迟不安装,电力局查勘现场后制定地面车位充电桩布置图,但迟迟不开工,我多次联系本物业、芸康社区和住建局,都没人出面处理。请有关部门帮助处理,让业主能在自己的地面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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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26-04-23 17:24
已转交 2026-04-28 16:11
已反馈 2026-05-11 17:36
已反馈 2026-05-11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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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林嘉苑地面车位不安装充电桩 住建局回复推进举措
韩城市
2026-05-11 17:36

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您好!收到西部网舆情调查函〔2026〕04082号后,我局高度重视您反映的杏林嘉苑小区地面车位迟迟未安装充电桩相关问题,第一时间安排专人赴现场核查、对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全面核实情况、研判处置举措,现将调查处理及后续推进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调查核实情况

经核查,杏林嘉苑小区由开发企业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完成建设并已正式交付使用,小区地面区域按规划配建停车位并面向业主依规出售。该批次地面停车位在项目原始规划设计、施工建设阶段,未配套预留充电桩安装点位、供电管线及相关电力配套设施,不具备直接加装充电桩的基础条件,此为当前车位暂未安装充电桩的核心原因。

 二、相关政策依据说明

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人的同意;物业服务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同意,且相关单位和个人需在约定期限内将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恢复原状。

三、后续处置及推进举措

为切实解决业主充电桩安装诉求、保障民生需求落地,我局已主动牵头协调电力部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快推进各项前期工作。目前,已正式对接苏东供电所,供电部门已结合小区现场条件、电力负荷及规划要求,编制完成充电桩配套电力改造可行性施工方案,并已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下一步,待施工方案正式获批后,将第一时间在小区内进行全员公示,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我局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全程配合电力部门开展施工落地,严格规范施工流程、严控工程质量,全力推动充电桩配套设施尽快建设投用,切实回应业主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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