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律师说丨亲子游泳中心停业 无法上课也无法退费 消费者如何维权?

西部网民生热线
2026-03-16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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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市民向西部网民生热线反映,自己购买课程的一家亲子游泳中心自2025年12月停课以来,以各种理由延迟开课时间,至今已无法正常经营。不少家长报名购买了课程,现在无法上课也无法退费。那么,培训机构停课停业、拒不退还剩余课时费,家长是否有权要求全额退费?商家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协商无果消费者如何维权?起点新闻·西部网邀请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吕琦律师作出相关解答。

吕琦律师表示,游泳中心自2025年12月停课至今,已数月无法正常经营,经营者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家长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剩余课时费及相应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第十五条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后,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商家是否构成欺诈,需具体分析,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吕琦说,构成欺诈的关键要件为: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不按约定提供服务+恶意逃避退款。本案中商家行为已经明显符合“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不按约定提供服务”这两个要件,但是否属于“恶意逃避退款”则需要结合证据进一步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的典型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类:主体逃避(注销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转移经营主体)、资产转移(转移资金、虚构债务、低价处置资产)、实际控制人“跑路”失联(闭店后失联、拒绝沟通、删除联系方式)、虚假清算(虚假清算报告、承诺债权债务已完结但实际未清偿)、恶意促销(明知经营困难仍开展低价促销吸纳资金后跑路)。

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商家行为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则可主张“退一赔三”。如果商家仅仅是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停业(无主观欺诈故意),则通常只能按违约处理,要求退费并承担违约责任,不支持“退一赔三”。

起点新闻·西部网记者 辛超

审核 康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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