灞桥区人民政府回复:现将贵栏目反映的《西部网网上舆情调查函》(网调字[2026]第02002号)内容调查处置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网友反映的“易合坊小区购房10年未交付恳请督促退款”问题
灞桥区人民法院成立了以民三庭为责任单位、王新法官为责任人的核查专班,对田光旺反映事项进行了核查处理。目前,该事项已明确化解方案正在落实中,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田光旺,系四德公司破产案(易合坊项目)普通债权人,与杨某合计普通债权金额189700元。
二、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
2015年我花费12万多元,还有一人花费6万多元,我们两户共花费18万多元共同购买易合坊的房子,直到现在没有交房,开发商也不退钱。本人身患多种疾病,生活举步维艰,恳请相关部门督促开发商退款。
三、核查处理情况
经查,网友反映问题部分属实,2015年5月28日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房屋抵债协议书》,确认截止协议签订日,四德公司共拖欠杨某、田光旺189700元借款未还,双方均同意四德公司以易合坊的3-12201号房屋抵偿欠款,协议同时约定:如四德公司不能就3-12201号房屋与杨某、田光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杨某和田光旺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则由四德公司偿还杨某、田光旺189700元,并以4倍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承担违约金。同时签订了《易合坊房屋内部认购协议书》。
田光旺、杨某签署《房屋内部认购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清偿其借款债权,并非为了购买房屋,田光旺、杨某并非消费性购房人。四德公司房屋烂尾,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而无法实际履行,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予以解除。解除后四德公司应当承担归还债权人借款本息的责任,借款属于破产程序中的普通债权。
2019年5月30日管理人向田光旺、杨某发出《债权审查核查结果告知书》(四重管债审字2-0264号)。田光旺、杨某在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异议。
四、群众意见
为化解群众反映事项,承办人于2026年2月10日通过其登记电话联系田光旺,由于田光旺已经年事已高,由其子代为沟通,经与群众沟通,其表示自己在延安,无法来西安进行面谈,其对债权性质已经无异议,但是由于田光旺现在需要钱看病,希望能提前清偿其债权,承办人明确破产案件各类债权的清偿顺序,表示提前向普通债权清偿不符合破产法相关规定,现在案涉项目正在推进处遗办证工作,加快资产变现后给普通债权人统一清偿,并对以房抵债的初步方案也进行了解答,群众对回复表示满意,但是希望能考虑其特殊情况,后续承办人会积极与群众沟通,做好释法明理以及帮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