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昆高速西汉段路面遗落异物 与私家车相撞致受损

用户1TUx
2025-11-11 09:43
点击数:

一、投诉事由

因京昆高速西汉路段未履行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法定职责,路面出现轮胎皮异物引发交通事故,侵害群众财产权益,特提起投诉。

二、事实与经过

2025年11月2日23时12分许,投诉人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陕UCU897)沿京昆高速下行方向行驶至1120公里900米处时,车辆前杠与第二车道路面遗留的轮胎皮异物发生相撞。事故造成车辆前部受损,经初步定损维修费用约5250元(附:车辆受损照片、维修报价单等证据)。

该事故发生时,现场无任何警示标志或防护措施,高速公路巡查人员亦未及时发现并清除路面异物。

三、法律依据与责任认定

1. 根据《公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轮胎皮作为体积较大的路面异物,相关单位未通过日常巡查和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并清除,也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

3. 参照相关判例(如中国法院网2024年2月公布的"轮胎遗落车道引发事故"典型案例),高速公路管理方作为收费封闭路段的管理者,应承担比普通公路更重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未能证明已尽到充分的巡查和管理责任,应对事故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具体投诉请求

1.赔偿投诉人车辆维修费用5250元;

2.向投诉人书面致歉,并就本次事故暴露出的管理问题作出说明;

3.对京昆高速西汉路段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完善巡查制度和监控预警机制,并将整改情况公开;

五、证据清单

•事故现场照片及视频录像;

•车辆维修报价单及受损部件照片;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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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25-11-11 14:59
已转交 2025-11-21 17:20
已反馈 2025-12-01 16:09
已反馈 2025-12-01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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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昆高速西汉段路面遗落异物与私家车相撞 部门回应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5-12-01 16:09

陕西交控西汉分公司回复:陕西交通控股集团西汉分公司2025年11月26日收悉西部网转办舆情函(陕西西部网网调字〔2025〕第11054号),反映11月2日京昆高速鄠邑至涝峪段发生一起车辆剐蹭路面遗留轮胎皮事故,当事人索赔维修费用并要求管理方担责。

收到来函后,我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经核查,2025年11月2日0时至3日0时,西汉分公司鄠邑路产养护管理中心对事发路段西汉高速鄠邑立交至涝峪立交(K1118+000--K1133+000)15公里共计巡查8次(其中路产巡查车陕U06L15:01:04-01:45、05:01-06:29、10:49-12:16、16:56-17:32、22:23-22:56、 23:34-00:02进行路产巡查6次,养护巡查车陕U66R18:10:39-11:20、15:13-16:19进行养护巡查2次),养护管理中心巡查至事发路段均未发现异常情况。

根据交通运输部2023年11月13日发布的《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 5110-2023 规定:公路养护单位要对公路进行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以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并未要求公路单位对路面杂物做到随时清除。根据陕西交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路路产养护巡查指导意见的通知》(陕交控运营公司函〔2024〕113号)第五条规定:正常情况下每天24小时内对同一路段双向巡查不少于3次。西汉分公司鄠邑路产养护管理中心的巡查内容、巡查频次均符合国家规范和行业技术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西汉分公司鄠邑路产养护管理中心按照国家规范和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尽到了巡查、维护义务,同时经与当事人沟通,进一步做好解释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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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昆高速西汉段路面遗落异物与私家车相撞 交通运输厅回复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5-12-04 16:17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回复:贵报《西部网网上舆情调查函》(网调字〔2025〕第11054号)已收悉,反映网友“用户1TUx”于2025年11月2日23时12分驾驶车辆陕UCU897在京昆高速下行方向K1120+900处,与路面遗留轮胎皮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前部受损,维修费用约5250元。网友认为高速公路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损失、书面致歉并开展隐患排查整改。我厅高度重视,立即责成陕西交控集团开展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件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日23时12分,网友“用户1TUx”驾驶陕UCU897小型轿车在京昆高速下行K1120+900处与路面遗留轮胎皮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前杠受损,初步定损维修费用5250元。网友反映事发时现场无警示标志,巡查人员未及时清除异物,认为高速公路管理方未尽到养护与安全保障义务。

二、核查情况

(一)巡查履职情况。经查,2025年11月2日0时至3日0时,陕西交控西汉分公司鄠邑路产养护管理中心对事发路段(K1118+000—K1133+000)共计巡查8次,其中:

巡查车陕U06L15执行巡查6次(时间涵盖01:04至00:02);

巡查车陕U66R18执行巡查2次(时间涵盖10:39至16:19);

巡查记录显示,事发时段前后均未发现路面存在异常情况。

(二)巡查频次符合规范。根据《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 5110-2023)及《陕西交控关于公路路产养护巡查指导意见的通知》(陕交控运营公司函〔2024〕113号)等规定,正常情况下每天24小时内对同一路段双向巡查不少于3次。陕西交控西汉分公司事发当日巡查频次、内容均符合国家规范与行业标准要求。

(三)法律责任认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法律规定对道路管理人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管理人需要自行举证证明已尽到管理义务,方能免责。基于此:

1.直接侵权责任主体明确: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第三方“行为人”在高速公路上遗撒轮胎皮,其行为是损害的源头。

2.高速公路管理方已履行法定管理义务:如前所述,陕西交控西汉分公司的巡查频次和内容均符合国家与行业标准,履行了常规的清理、防护义务。在无法预知和即时发现瞬时发生的遗撒事件的情况下,已尽到其合理限度的管理职责。

3.结论:鉴于陕西交控西汉分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履行了管理维护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应就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三、处理结论

(一)巡查履职到位。陕西交控西汉分公司在事发当日巡查频次、内容符合国家与行业标准,已尽到合理管理义务。

(二)不予赔偿依据充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道路管理人已履行法定义务,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三)沟通解释工作已开展。陕西交控西汉分公司已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就巡查制度、履职情况等作出解释,争取理解。

四、后续工作

我厅将持续督促陕西交控集团严格执行公路养护与巡查标准,加强路面动态监控与应急处理能力,提升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水平,防范类似事件发生。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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