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记者 杨晏宁)“我才知道原来公司一直没有给我缴纳住房公积金,我可以要求原公司补缴吗?”近日,有网友向起点新闻·西部网民生热线反映称,自己曾在某公司工作了三年,离职后在求职过程中了解到,自己的公积金账户为空。“我找原公司要求给我补缴,但对方以我已经离职为由拒绝补缴。”
那么,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离职后是否可以要求补缴?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王钰涵进行公积金法律方面的解析。
“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离职后可以要求公司补缴,这是员工的法定权利,任何单位都不能以员工离职为由拒绝履行公积金缴纳义务。”王钰涵表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或少缴。”
王钰涵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劳动者要求补缴的,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文再次确认了用人单位对于员工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法律义务,即使员工已离职,单位仍需依法履行补缴责任。
“此外还有一些情况,有的用人单位与员工在离职时会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再无争议。但是,如果协议中的条款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员工仍然可以要求补缴公积金。”王钰涵表示,首先员工可以尝试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补缴未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并提供相关证据,如工资单和入职、离职手续等;如果公司拒绝或推诿,员工可以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补缴;如果协商和投诉无果,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很多人认为,如果公司未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提出要求时已经过了很长时间,那么就无法再要求补缴,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王钰涵称,事实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员工要求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并没有“过期作废”的问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在录用职工后,应当在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如果单位逾期未缴纳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缴纳,若单位依然不履行,员工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些规定表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劳动者提供了明确的保护,并赋予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应的行政执法权。” 王钰涵称,更重要的是,条例并没有设定追诉期限,也就是说,即使过了较长时间,员工仍然可以依法要求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因此,无论公司是否已经过了规定的缴纳时限,员工都可以要求公司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王钰涵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