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对交警大队事故处理过程存在疑问 希望相关部门处理

用户_e9eZ
2024-12-04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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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住咸阳市礼泉县,今年69岁。2024年10月19日17时16分左右,我驾驶车牌号为陕D6666A的小型客车沿咸阳市文兴路行驶至文兴路与威通路交叉路口西边路段时,因前方堵车我就打右转向灯向右变道,当时我的车速为40-50码左右。刚变道结束,后方有一辆车牌号为陕U1778C的小型轿车超速行驶撞向我车尾部,导致我车上乘坐人员受伤以及我车的尾部受损。

以上两张图片是我的车辆被撞后的损伤情况,至今我的车被扣在修理厂40多天

以上是事故鉴定结果上当时的事故现场照片

事故发生后,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室民警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勘查完现场后,事故民警让拖车将我的车辆及对方车辆拖至咸阳市渭城区咸阳市瑞秦汽车服务公司(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要求我第二天到咸阳市渭城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室进行处理。

2024年10月20日下午15时,我到渭城区交警大队处理事故时,民警张某就事故发生的经过对我进行了询问,询问后该民警告知我说我违法变道,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当时事故鉴定结果还未出来)。我对该民警的判定提出异议,因为对方超速行驶,也应负一定责任,所以提出对双方车辆速度进行鉴定,并提出能不能叫我先修车,该民警告知我,我已经提出车辆鉴定,没有鉴定前不能修车,我就回去了。

2024年10月24日下午15时,我找到咸阳市渭城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室主任,协调能不能先修车,主任告诉我:“你要在停车的修理厂修车(即事故民警让拖车拖至的咸阳市渭城区咸阳市瑞秦汽车服务公司)。”我当时告诉张主任,我已联系好4S店,想去4S店修理车辆,但张主任听后对我大声责骂:“你违法变道,你还做什么车速检测。”之后就走出他的办公室,我当时突然被骂顿时蒙了,还没有反应过来。张主任就对我说:“我还有事呢,你走不走,你不走我就把你锁到房子里。”我没办法就出去了。

2024年10月25日下午14时许,我到咸阳市瑞秦汽车服务公司停车的地方看我的车,发现对方的车正在修理。2024年11月3日17时07分,咸阳市渭城区交警大队民警电话告知我,10月21日已经对我们双方车辆进行了车辆鉴定,并要求我车上当时受伤人员到渭城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室接受询问。我告知他,乘坐人因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未痊愈不方便行动,看是否能去受伤人员处询问,民警以忙为由至今未询问我车的受伤人员。

2024年11月4日16时39分,咸阳市渭城区交警队通知我鉴定结果下来了,并告知我领取鉴定结果。2024年11月5日早,我到渭城区交警大队领取了鉴定报告并提出异议,并书面写了申请,要求重新对车辆速度进行检测,在询问过程中我得知办案民警为辅警,当场我就提出质疑。

2024年11月6日早上9时,我给渭城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室主任打电话询问案件处理情况,打办公室电话没有人接听,拨打手机,张主任告诉我,我打的是他的私人电话,不接待我,不谈工作,并让我第二天去找他。

2024年11月7日早上,我就去找张主任,他没有在,一个姓任的警官接待了我,并又做了一份笔录。在询问时我提出,对方车辆已经维修,已经不具备对车辆速度检验鉴定的条件,我就询问谁让修的车,这两名民警都说他们不知道,可能是修理厂和对方车主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我很生气和这两个民警有争执,在这过程中,来了一名民警对我大声呵斥,辱骂我是冷怂,我询问他是干什么的,那个辱骂我的民警对我出示了他的警官证,在我和他争吵过程中告诉我说他是事故处理室副主任,并要打110逮了我,随后张主任进来了,把我叫到隔壁办公室,对第一次见我时他的恶劣态度做了道歉,在送我出门时告诉我在咸阳市瑞秦汽车服务公司可以修车,但在外面不可以修,之后我就回去了。

以上两张图是对方车辆,已完全修理好了。被我发现开出修理厂上路行驶20多天后,目前又开回到修理厂。

我的车辆至今停放在咸阳市瑞秦汽车服务公司,仍未维修,对方车辆却已修理完成并将车开走上路行驶了20多天,而我的车辆已经被扣押40多天了。

以上就是我这一次在咸阳市渭城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室处理事故的全过程。

我本人对咸阳市渭城区交警大队在此次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工作提出以下质疑:

1、张某是一名辅警,是否具有单独办案资格?在没有调查且事故鉴定结果未出来的情下,一名辅警是否能贸然判定说我负事故全部责任?

2、咸阳市渭城交警大队扣押我车辆我无异议,但至今为止,他们扣押我车辆40多天,未曾给我出具任何车辆暂扣凭证。流程是否合规?

3、咸阳市渭城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室主任告知我,我的车必须在咸阳市瑞秦汽车服务公司修理,在外面其他地方不可以修理。张主任是否具有指定车辆维修地点的资格和权力?

3、一般事故要在十天内下发责任认定,我的车辆是在2024年10月19日17时16分许发生的事故,鉴定受理日期是2024年10月21日,鉴定结果报告是在2024年11月4日完成。咸阳市渭城区交警大队对事故处置时效是否超时?

4、在车辆扣押、事故鉴定结果没有出来期间,对方车辆可以修车,我多次要求修车,咸阳市渭城区交警大队却告知我说车辆鉴定期间不能修车。这是否存在执行不公、执法不严等工作作风问题?

5、我要求对双方事故车辆都做车速检测,但咸阳市渭城区交警大队却充耳不闻。并在事故处理未完毕期间,我发现对方车辆修理完后将车开出修理厂上路行驶20多天,在被我发现提出质疑后,近期对方才将事故车辆重新开回修理厂。咸阳市渭城区交警大队是否存在不秉公执法行为?

6、我要求对双方事故车辆都进行车辆速度检测,但咸阳市渭城区交警大队为什么不对我的车辆速度检测要求进行响应,只检测对方车速。没有我的车速鉴定结果,如何判定对方车速是否超速?在没有双方车速判定结果的情况下,是否具备判定我负事故全责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这中间是否存在严重的区别对待?

以上是我对此次事故提出的所有质疑,希望咸阳市相关部门转达我的质疑,传递百姓呼声。

附:此次事故鉴定报告。

以上5张图片是此次事故的鉴定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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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转交 2024-12-13 15:28
已反馈 2024-12-31 17:12
已反馈 2024-12-31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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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对交警大队事故处理过程存在疑问 交警部门回应
咸阳市
2024-12-31 17:12

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回复:2024年10月19日17时16分,李某某驾驶陕D6666A号小型越野车在文兴路与李某驾驶的陕U1778C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某提出对陕U1778C号车车速进行检验鉴定,随即于2024年10月21日渭城交警大队委托陕西咸阳承宪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鉴定,2024年11月4日收到该检验鉴定书,并于11月5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李某某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检验鉴定。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重新检验鉴定需经县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审批,2024年11月11日经支队批准重新检验鉴定,2024年12月8日送达二次检验鉴定,12月13日对该起案件认定。

目前该案件已认定完毕、并送达当事人、车辆已返还当事人。

1、张姓辅警只是辅助办理案件,全责之说只是其个人认知,该案件属于一般案件、需三级会议研究审批才能定事故责任。

2、车辆暂扣凭证在事故现场没有开具,随后补开时李某某在暂扣凭证上拒签拒收。

3、法律规定任何人无权指定修理厂对肇事车辆进行修理,在接待李某某时事故室张某没有指定修理厂对其车辆进行修理。陕U1778C号车的修理是车主李某与保险公司联系、修理厂三方自行协商修理,渭城交警并不知情。

4、李某某对第一次检验鉴定有异议、经上报市交警支队批准进行二次检验鉴定期间,检验鉴定期间无法返还车辆,并对双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

5、肇事双方车辆自事发至12月8日返还之日均扣押在事故停车场,当事人李某某称交警放行陕U1778C号车后又因检验鉴定该车又重新驶回停车场,经查不实。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在检验鉴定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案件中李某某对检验鉴定有异议、因此在12月8日送达二次检验鉴定后进行事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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