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回复:网民您好,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其中第五条: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第十条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此投诉不予受理,建议您公开信息并且提供证据至马营市场监管所,高新市场监管局将及时受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