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反映黄龙县自然资源局未依法行政 致企业利益受损

用户_y49f
2023-07-20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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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黄龙县金平生态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姚金平,现如实反映如下情况:

一、本纠纷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2日,我公司应黄龙县政府的要求与黄龙县乡村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碧水湾水上乐园项目招商引资合同》。2018年、2019年我公司分别向县经济发展局、县土地资源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如实递交了相关资料,并得到了相关批复。

2019年至2022年期间,县自然资源局多次要求我公司购买上述土地,我公司拒绝了其要求后,他们多次干扰我公司正常经营,并要求停工。2023年1月11日,还出具了《关于黄龙县金平生态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圪台碧水湾水上乐园分公司违法占地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黄资源罚字「2023」1号)。

但是之前我从未见过上述《处罚决定书》,也没有相关部门通知给我。2023年7月3日,在我的索要下,圪台乡政府薛延锋书记通过微信给我转发了上述《处罚决定书》。

二、存在的相关问题:

1、政府应当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2018年以来,我公司陆续投资该项目,总计达到1000余万元;而且该项目为招商引资项目。上述项目建设、开业期间,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多次实地考察,积极支持我公司的发展。2023年,县自然资源局作出上述处罚决定书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我公司再拿出600余万元购买上述项目所在土地。

我公司依法依规进行了相关报批手续,但政府部门违法没收后未积极赔偿。

2018年-2019年,我公司按照县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报备了项目,并获得了相关的批复备案。虽然,2022年期间,县政府愿意积极补偿我公司600余万元损失,但近期出尔反尔又不予以赔偿,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3、本纠纷存在以下法律问题:

(1)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2023年1月11日;2023年7月3日,圪台乡政府薛延锋书记通过微信给我转发了上述《处罚决定书》。故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程序严重违法。

(2)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自然资源局作出上述《处罚决定书》前,应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但实际上其作出上述《处罚决定书》并未履行上述义务,故上述《处罚决定书》作出程序违法。

(3)县自然资源局作出上述《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该项目所在地的建设均是我公司进行建设,并非分公司建设,且该项目上有政府为配套项目进展而建设的房屋,并非只是我公司的建筑,故上述《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我所反映的以上情况均是真实有据的,请领导能够监督黄龙县政府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以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碧水湾水上乐园项目招商引资合同;

黄龙县经济发展局、黄龙县土地资源局备案手续;

黄龙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资源罚字「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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