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1250元快递丢失 顺丰快递拒不承担责任

2023-03-20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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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投诉顺丰快递,我2月2号寄到的快递,快递员放待收点,2月5号去拿的时候,监控可以看到我的快递没有了,当时就没有拿到,找到快递公司,说不是他们的责任不承担,电话打了多次,都没有合理的赔偿方案就说跟他们没关系,我想问下我的快递我没有拿到还要我自己承担吗,快递单号SF1374214464323.我的快递是HR的新肌水,价值1250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五章 损失赔偿   第45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59条最后一句话第45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

我的快件邮寄单据上明确写明产品类型为顺丰特快并非邮政普通服务业务。

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20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发生丢失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三、《快递暂行条例》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27条 快件丢失的,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四、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496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49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顺丰速运不给予我货件全额赔偿一直在强调我没有购买保价,依据民法典496条和497条顺丰速运的保价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因为它是事先拟定好的,并未与我进行协商,同时,我在寄件界面添写托寄物源生珠宝18K金珍戒指托时,界面并未弹出该保价格式条款,业务人员上门取货也并未提示需要必须购买该保价条款。

五、《民法典》

第832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833条 货物的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按照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我把快件交付给顺丰速运,顺丰就是承运人,就拥有了对我的包裹在未到达收件人之前妥善保管的义务。现在顺丰速运在运输过程中导致我的快件丢失,就应该按着我交付时货物的价格给予我全额赔偿。我可以提供货物的发票,发票号码为05233277。顺丰速运公司内部再多的条款再多的规定也不可以这样无视《民法典》《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暂行条例》,就仅仅以顺丰速运自行拟定的无效格式条款而侵害作为中国公民的利益。

请民生热线为我们这些百姓做主,保障我们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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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律师说丨快递在运输途中损坏、丢失,快递公司应当赔付吗?
记者调查
2023-03-28 14:37

西部网讯(记者 裴丰瑶)许多人在快递价值较高的贵重物品时,都会选择保价服务。在大众普遍理解中,所谓保价,就是给快递上了个“保险”,如果快递丢失或损坏,用户可按照投保金额要求赔付。

近日,西部网“民生热线”栏目接到网友反映,自己购买了某快递公司的保价服务,运送途中快递被快递公司弄丢,理赔时快递公司却不按保价规则进行赔付,请问快递公司做法是否合理?

快递公司对货物的损坏丢失是否应当承担赔付责任?赔付标准是什么?消费者购买的保价服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西部网·陕西头条记者邀请北京市中伦文德(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文哲进行相关法律解答。

于文哲:

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丢失,快递公司应当赔付吗?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快递损毁应如何进行赔偿? 法律这样规定

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使用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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