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临潼大城小院小区为临潼城建集团开发项目,开发商投资人防车位为了利益最大化回款倒逼业主强买车位,未购买车位不允许进入小区,不允许车辆进入车库。违反买卖自愿责任,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虽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但不考虑业主需求,先是强行给车库上锁,后又安装第二道闸门不允许未购买车位业主车辆进入,收取停车费按照一类小区标准按次收费2.5元/4小时,房屋买卖合同写明每月车库停车120元,现违反合同约定禁止未购买车位业主进入车库,无视业主诉求。造成业主回家难,逼于无奈业主将车辆任意停靠在单元楼无规划车位空地上,紧小的小区活动空间缩减,小区老人小孩容易造成安全隐患。希望职能部门为民做主,协调解决业主停车难问题,规避不安全隐患,督改开放商执行合同约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小区地面无规划车位,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合同不依,购房时所谓人车分流沦为一纸空文,无视业主诉求,倒逼强卖车位,禁止未购车位业主进入车库。
求政府部门为民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