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七章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岁婴儿期间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而交控集团宜富分公司富县南所在女职工休完产假后,女职工仍然在哺乳未满1岁婴儿,但已经开始安排夜班劳动,属于违反劳动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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