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华州区碧桂园华府购买两个车位A125和A126,开发商只提供了收据和车位转让协议。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该向付款方提供发票。开发商以出卖车位的名义实际上签的是长期租赁协议。因此我认为开发商转让地下车位使用权应该向我开具发票。
业主购买华州区碧桂园华府车位 开发商拒开发票
碧桂园华府业主
2021-06-15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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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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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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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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