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接网友反映“陇县森美公司占用商铺不给租金”情况【西部网网上舆情调查函(网调字〔2012〕第06021号】的函件,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立即指派主管领导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网友反映情况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合同签订情况:
(1)2015年11月12日,网友“用户-PLZC”(以下简称PLZC)与陕西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伟龙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1),合同约定:PLZC购买伟龙公司(编号4-E28号)商铺一套,商铺建筑面积18.15平方米,商铺总价款83703.00元(其中:首付43703.00元,按揭40000.00元);
(2)2016年9月30日,PLZC与伟龙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1),合同约定:PLZC购买伟龙公司(编号1-B46号)商铺一套,商铺建筑面积11.70平方米,商铺总价款117000.00元(其中:首付67000.00元,按揭50000.00元);与此同时,PLZC与陕西森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森美公司)签订了《商业用房委托经营合同》(编号:FZ—2015),合同约定:从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PLZC将1-B46号商铺交由森美公司委托经营,合同有效期内,森美公司每年按照已购房款总额8%的标准向PLZC支付租金。
2、合同履行情况:
(1)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业用房委托经营合同》签订之后,PLZC分别交付了2套房屋首付款110703.00元,后因多种原因未能办妥90000.00元按揭贷款手续。
(2)从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森美公司依据《商业用房委托经营合同》约定,支付了1-B46号商铺租金;
(3)PLZC反映森美公司委托经营4-E28商铺之事,经调查双方均未提供《商业用房委托经营合同》等相关证据,现无法确定相关权利义务关系;
(4)2021年5月,森美公司将二楼化妆品经营柜台整体迁址一楼大厅,因化妆品经营柜台摆布影响PLZC商铺过往通道,PLZC曾数次联系公安局、消防大队、住建局等部门,因PLZC反映问题涉及复杂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无法解决。
二、PLZC之诉求:
(1)房屋达到交房内部要求;
(2)按合同要求把房子通道北门拆掉;
(3)所有通道按合同要求处理;
(4)赔偿从2021年5月6日起,使房子达到前面三个要求时止,每天200元的经营损失(其中里面包含房租)。
三、调处结果:
经我局多方征询合同签约双方意见,森美公司与PLZC诉求差距极大,无法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确认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超越市场监管职责范围。
四、森美公司意见:
因双方无法就房屋买卖、委托经营等系列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协议,森美公司已于6月4日依法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结论:
依法诉讼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权利,我局充分尊重双方对其民事权利主张采取的诉讼行为。
特此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