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张有明,黄陵县店头镇陈家沟村人,我与前妻廖丽芳离婚过程中,其为了达到独占财产之目的,与其哥王东生串通一气、共同谋划转移财产,并构设虚假诉讼,达到非法占有目的,使我遭受重大经济和财产损失。
1996年,我与廖丽芳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02年与其家人合伙在陕北府谷县开办煤矿。自2011年初,廖丽芳提出与我离婚,却不愿意分我财产,于是,在双方财产没有分割的情况下,2012年3月12日法院判决我与廖丽芳离婚。
因当时煤炭走俏,煤矿分红丰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们夫妻两人在招商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存款达数千万元,这些钱都由廖丽芳掌管理财,我常用的招商银行账户有500多万元。2011年5月,在我觉得和好无望也同意离婚,双方开始协商离婚开始,廖丽芳先后从其民生银行转出814万,建设银行转出341万,招商银行转出354万,仅在2011年8月19日,我向雁塔法院起诉当日,廖丽芳从两张银行卡取现240万元,这些钱转出后都不知去向。最后,只剩下两套住房、一套商铺。
2012年12月,我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房产已被廖丽芳过户至其哥王东生名下。并伪造廖丽芳购买商铺向其哥借款4683276.32元的借据。在庭审过程中,兄妹二人陈述前后矛盾,难以自圆其说,法院判决将房产恢复初始登记状态。
兄妹俩转移房产未得逞,后王东生又以借款为由,向雁塔区法院起诉我与廖丽芳,要求归还4683276.32元借款。庭审中,兄妹二人虚构事实、一唱一和、漏洞百出。最终,雁塔法院驳回王东生诉讼请求,王东生上诉至西安中院,西安中院仍就驳回,后王东生又申请再审依旧驳回。
一计不成,又施一计。2017年王东生虚构曾向廖丽芳转款理财为由提起诉讼,称我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三套房产是用他的理财资金购买。雁塔法院判决廖丽芳一人向王东生还款。王东生又以4683276.32元为依据,以不当得利为由,再次起诉我与廖丽芳。雁塔法院判决廖丽芳一人向王东生还款,王东生上诉至西安中院,中院判决我与廖丽芳共同还款。目前,我已向省高院提请申诉。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规定“实践中,要特别注意:(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及时甄别和发现虚假诉讼犯罪,其第一条是: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的。
王东生、廖丽芳兄妹为了达到独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财产目的,挖空心思、转移财产、虚构诉讼,妄图让我一文不名,置我于死地。我希望审判机关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明察秋毫、匡扶正义、秉公执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同时,我将根据相关证据,对王东生、廖丽芳兄妹二人虚假诉讼提起民事诉讼,让法律还事实的本来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