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0年7月3日签订合同购买金科博翠天宸 5栋1单元1801 房产, 合同总金额1779458元,合同签订期间无任何人要求提供征信资料,对方销售(孙蒙),支付40%首付719458元。
然后自己去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提供各种证明,直到8月底银行要求提供征信,发现征信有问题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银行告知只能转商贷,随即转商贷流程,此时对方公司已经是第二个销售(粱楠),期间一直未解决问题,一直到11月对方换第三个销售郭荣,告知银行无法办理要求11月底付全款支付剩余金额,11月23日收到对方公司出具要求现金支付通知,11月31日之前现金支付剩余全款,否则收回房屋,并收缴合同金额20%违约金。
对于这种由于对方销售为完成业绩不负责任导致购房者损失,我一直在积极解决问题,而对方无任何反应。后经12315投诉个人愿意现结方式解决变更合同,但对方无签署变更合同直接单方面限制支付时间,106万对于工薪阶层,短短2个月时间怎么可能支付,我一直也在筹集资金,但对方在无签署变更合同的情况下现在有单方面,限定如果2月28不支付每天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这属于敲诈行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