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小区位于西安市碑林区新郭门,小区名字叫兴庆宫小区,物业公为陕西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母公司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四公司,在上面就是西安住建局控股,小区地下车库车位 有大部分空着,开发商不给业主租,只给卖,好多业主回家没有地方停车,同时有一些可能是开发商关系户,把车也停到地库里面不影响过车的过道边,但画的不是车位的地方。 按照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请问是不是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中“停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求”的立法宗旨,不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是变相协迫业主购买。
兴庆宫小区物业不作为 业主回来没有地方停车
无助的小贤
2020-12-09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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