鄠邑区朝阳小区居住32年的房屋产权问题至今没解决

朝阳小区居民
2020-09-27 14:54
点击数:

户县朝阳小区是改革开放后户县最先推行商品住宅的小区之一。在1988年元月,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采取集资统建和出售商品住宅的办法建造朝阳小区226套独院住宅,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进行出售。1990年9月,各户后先后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明确为私产;《土地使用证》中载明用途为:住宅,使用期限为:永久,城镇土地使用面积为:102平方米。县政府又专门下发文件(〔1990〕25号)规定:朝阳小区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使用和继承;今后,各购房户不再享受政府及单位各类住房补贴,离退休时取消建房费。

但在各户入住18年之后的2008年,户县国土资源局下发通知:以“清查土地利用现状、掌握真实的基础数据”为名,收回了各户《土地使用证》。之后,在未向各户告知和说明的情况下,借清查之机更换了《土地使用证》。更换的《土地使用证》发证日期为2006年4月18日。新的《土地使用证》加盖了两个条形章:一是列明使用类型为“行政划拨”;二是列明“未出让的土地不得转让出让”。

从此之后,朝阳小区的房屋产权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原《土地使用证》可作贷款抵押,从此后银行告知对新《土地使用证》不能办理抵押;拟交易各户被明确告知:土地性质为行政划拨,不能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

时至今日,时间过去32年,有关部门以朝阳小区为行政划拨土地为由,拒为朝阳小区各户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作为朝阳小区的住户,始终不明白为什么政府原来的政策都不兑现了,新的优惠政策也不执行,朝阳小区的产权问题该如何解决:

一、朝阳小区土地为行政划拨土地,为什么还收取各户每亩3000元征地款?当时收取各户的征地款是做什么用的?分房时给各户办理的《土地使用证》是什么性质?为什么注明是“永久”?已持证18年为什么要更换?为什么2008年7月15日发的核验通知,更换的《土地使用证》却是2006年4月18日?更换《土地使用证》给各户为什么不作说明和解释?

二、对当时陕房办发〔1990〕01号、市建办〔1990〕002号文件如理解执行?这些文件对朝阳小区各户的优惠政策体现在哪些方面?朝阳小区产权应该算80%还是100%?计算办法是什么?

三、目前,政府部门对国发〔1998〕23号文件中: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的指示精神如何理解、如何落实?

朝阳小区各住房户大多是40年代出生的老干部、老职工,在当时人均工资只有伍陆拾元、经济条件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响应国家政策,为政府解忧,向亲朋好友多方借款购买了朝阳小区房地产,为我区改革发展贡献了力量。没有想到时过境迁,现在我们区有关部门出尔反尔,“今天出一个政策,明天又出一个文件”,背离政策和上级本意,百般阻止我们朝阳小区房屋产权登记工作。这种行为,令广大住房户十分震惊和不满。

我们请求市政府尽快查清有关问题,协调兑现朝阳小区各户已享有的优惠政策;责成有关部门停止用现行政策衡量32年前朝阳小区集资建房问题的错误行为,尊重历史,尊重实事,尽快解决朝阳小区房屋不动产登记问题。

朝阳小区各购房户

2020年9月26日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
·
·
已受理 2020-09-27 14:54
已转交 2020-09-29 16:07
已反馈 2020-10-12 14:25
已反馈 2020-10-12 14:25
您的留言相关部门已办结反馈,感谢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
已反馈
朝阳小区房屋产权问题至今没解决 鄠邑区回复
鄠邑区
2020-10-12 14:25

鄠邑区不动产登记局回复:接到西部网反映内容为“鄠邑区朝阳小区居住32年的房房屋产权问题至今没解决”的问题。目前此事已办理完毕,现将办理结果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朝阳小区居民反映称,朝阳小区房屋在1990年先后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其中《土地使用证》中载明用途为住宅,使用期限为永久,但在2008年户县国土资源局以“清查土地利用现状、掌握真实的基础数据”为名,收回了各户《土地使用证》,并借清查之机更换了《土地使用证》,新证发证日期为2006年4月18日,且加盖“行政划拨”、“未出让的土地不得转让出让”的条形章,导致其《土地使用证》不能抵押,不能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

二、办理结果

经区不动产登记局核查,1988年077号土地审批件明确要求,朝阳小区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期限为永久,与朝阳小区各户所持《土地使用证》证载内容相符。2006年土地查验换证,证载内容不变。

对于朝阳小区土地及房产交易过户问题,按照《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以划拨土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在准予转让的情况下,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待相关土地出让手续完成后,群众可前往区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办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移登记。

发表您的看法
网上昵称:
发言主题:
发言内容:
提交
跟帖留言

现在还没有评论!

更 多 0/0
我要留言
  • 密码登录
  • 验证码登录
  • 单位用户登录

登录

登录

注册账号

  • 新用户注册

注册

已有账号

根据《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留言须实名认证,本平台将严格保护用户隐私。
  • 找回密码

确认修改密码

返回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