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员工历史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咨询

崔女士
2020-09-14 11:07
点击数:

您好,渭南市社保局工作人员。

我父亲是渭南市居民,于1982年至1996年一直工作于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陕四建”),共计16年工龄。

就职期间期间合同共计续签4次,工作履历如下所示:

1982年11月1日到1984年10月31日,任职于陕四建,共2年工龄;

1984年11月1日到1988年10月31日,任职于陕四建,共4年工龄;

1988年11月1日到1993年10月31日,任职于陕四建,共5年工龄;

1993年11月1日到1998年10月31日,任职于陕四建,共5年工龄;

综上,1982年11月1日到1998年10月31日,本人在陕四建共计任职16年。

经查询职工养老个人参保信息,发现无上述16年工作经验对应的养老缴费记录。

针对上述16年工作期间(1982年11月1日到1998年10月31日)的养老保险补缴情况,请渭南市社保局帮忙回复如下6点事宜,谢谢!

1.       请问对于20年前的历史养老补缴情况,目前政府相应的政策条款是什么?

2.       请问陕四建应按照什么缴费标准进行补缴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部分金额?

3.       请问社保局应按照什么流程敦促陕四建完成补缴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部分金额?

4.       请问本人所需补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部分金额如何测算?

5.       请问本人应按照什么流程补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部分金额?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6.       请问办理个人退休的流程及需要携带的材料是什么?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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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20-09-14 11:07
已转交 2020-09-18 16:41
已反馈 2020-09-24 11:50
已反馈 2020-09-24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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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社局解答“历史养老保险补缴政策”问题
渭南市
2020-09-24 11:50

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你室转来的《西部网网上舆情调查函》(W407号)收悉,经调查了解,现函复如下:

一、对于20年前的历史养老补缴情况,目前政府相应的政策条款是什么?

《关于对计划经济时期企业临时用工参保缴费及视同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复函》(陕人社函〔2012〕152号)规定: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企业按有关规定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创业工、轮换工、季节工、亦工亦农等人员,如果没有被本单位录用为原固定工或招转为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后,可以补缴1986年10月1日以后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2014年10月,省社保局明确了80年代招用人员,也可以参照执行152号文件,并强调补费时经办机构必须严格审核正式招录文件或招工表等原始档案。

《关于对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陕人社函[2009]120号)规定:曾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工作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已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或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养老保险经办核实无误后,按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政策为其办理补缴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

二、陕四建应按照什么缴费标准进行补缴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部分金额?

用人单位以参保人员各年度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按照补费年度政策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计算应缴金额(含利息)。

三、社保局应按照什么流程敦促陕四建完成补缴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部分金额?

用人单位要主动向经办机构做好补缴申报工作,对于由此产生的纠纷由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依照劳动争议或者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四、本人所需补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部分金额如何测算?

参保人员个人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各年度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年度社平工资的60%或高于300%),按照补费年度政策规定的职工缴费比例计算应缴金额(含利息)。

五、本人应按照什么流程补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部分金额?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关于重申养老保险缴费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社保发〔2006〕147号)规定的:已参保企业中的漏保人员的补费必须以单位的名义进行办理,并要经过市级经办机构的审查,坚决禁止以个人身份补费。

《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试行)》第六十五条:参保单位由于各种原因漏缴、少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申请补缴的,应提供原始劳动合同及财务凭证中的工资发放记录等相关资料,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和核算,并按规定加收利息。(原始基础资料必须齐全,否则无法提取数据,无法办理缴费入库)

六、办理个人退休的流程及需要携带的材料是什么?

申请办理退休人员在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由参保单位或代理养老保险业务机构填写《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申报审核表》,提供待退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及近期免冠照片,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申报办理(不需经过人社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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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咨询养老保险政策有关情况 渭南市答复
渭南市
2020-10-20 17:59

渭南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回复:一、关于咨询“对于20年前的历史养老补缴情况,目前政府相应的政策条款是什么?”的问题。《关于对计划经济时期企业临时用工参保缴费及视同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复函》(陕人社函〔2012〕152号)规定: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企业按有关规定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创业工、轮换工、季节工、亦工亦农等人员,如果没有被本单位录用为原固定工或招转为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后,可以补缴1986年10月1日以后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2014年10月,陕西省社保局明确了80年代招用人员,也可以参照执行152号文件,并强调补费时经办机构必须严格审核正式招录文件或招工表等原始档案。

《关于对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陕人社函[2009]120号)规定:曾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工作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已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或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养老保险经办核实无误后,按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政策为其办理补缴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

二、关于咨询“陕四建应按照什么缴费标准进行补缴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部分金额?”的问题。陕四建以参保人员各年度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按照补费年度政策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计算应缴金额(含利息)。

三、关于咨询“社保局应按照什么流程敦促陕四建完成补缴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部分金额?”的问题。用人单位要主动向经办机构做好补缴申报工作,对于由此产生的纠纷由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依照劳动争议或者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四、关于咨询“本人所需补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部分金额如何测算?”参保人员个人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各年度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年度社平工资的60%或高于300%),按照补费年度政策规定的职工缴费比例计算应缴金额(含利息)。

五、关于咨询“本人应按照什么流程补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部分金额?需要携带什么材料?”《关于重申养老保险缴费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社保发〔2006〕147号)规定的:已参保企业中的漏保人员的补费必须以单位的名义进行办理,并要经过市级经办机构的审查,坚决禁止以个人身份补费。

《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试行)》第六十五条:参保单位由于各种原因漏缴、少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申请补缴的,应提供原始劳动合同及财务凭证中的工资发放记录等相关资料,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和核算,并按规定加收利息。

六、关于咨询“办理个人退休的流程及需要携带的材料是什么?”的问题。正式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代理养老保险业务机构携带本人人事档案向人社行政部门申报办理退休。

无正式招录手续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由用人单位或代理养老保险业务机构填写《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申报审核表》,提供待退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及近期免冠照片,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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