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违背法律程序

我是公民
2020-05-25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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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陕B50876号车主,请在百忙之中关注百姓的问题。

2020年月7日早上约9时序,泾阳县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以我们违法运输建筑垃圾为由,将我们的车辆扣留长达100多天,直至今年4月16日才做出给予我们3万元罚款的处罚。在处罚之前的听证程序上,该局竟然让他们的法律顾问和一名泾阳县的 一名律师主持听证,完全违背了行政机关听证环节的程序。

法律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而泾阳县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竟然让我们把罚款交到他们的财务上。开具的罚单居然是:“陕西省当场处罚收据”单。这是严重违背法律程序的行为,也是无效的行政行为。我们说的是否正确?请领导明察!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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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20-05-25 10:54
已转交 2020-05-26 15:09
已反馈 2020-06-08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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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县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工作问题 泾阳县回复
泾阳县
2020-06-08 17:16

泾阳县政务信息中心回复:您好,来件收悉,接到《西部网民生热线》,泾阳县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城管监察队人员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1月7日早9时,泾阳县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环卫执法中队接到群众电话举报:“陕B50876重型自卸车装有建筑垃圾还未倾倒。”执法中队立即组织执法队员赶往现场,拍照取证(附照片),确定该车内装的垃圾属于装修类拆除的建筑垃圾,当时车辆损坏,右后轮脱落。当日晚21时,待车辆修好后,该中队将车辆依法予以暂扣。

2、根据现场情况和该局工作人员取证调查,以及该车主和驾驶员陈述,该局对该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研判:该车辆违反了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咸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及《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随意倾倒收纳建筑垃圾破坏环境行为的通告》,依据《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随意倾倒收纳建筑垃圾破坏环境行为的通告》第三款第1条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车辆 陕B50876车主处以人民币:30000.00元罚款。

3、(1)听证程序:

听证主持人:

①米存英(咸阳市泾阳县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环卫队队长)。

②王海龙(咸阳市泾阳县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法律顾问)。

听证员:①杨小挺(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②韩武(泾阳县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工作人员)

③孟宪忠(泾阳县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工作人员)

听证记录人:雷小曦(泾阳县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工作人员)

案件调查人员:王凯、冯俊

当事人:雒磊、李峰

委托代理人:李春梅

为了公平公正召开听证会,我局法律顾问全程参加了听证会。其他三名听证人员均不属于本案办理人员。

(2)该局在收缴罚款时,当事人将罚款交于泾阳县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财务科,财务科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开出罚款票据,没有做到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程序。

4、整改工作

①该局领导非常重视,要求对存在问题立即整改,坚决杜绝类似现象再次发生。

②对当事队员未严格按照程序办案进行批评教育,并在全局执法队伍召开规范执法工作会。

③要求全体执法工作同志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法,严格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程序。

④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定期组织执法培训会,请专业的法律人士对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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