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风琴,女,1937年2月13日出生。2019年10月11日进入陕西省汉中市3201医院就医,住院号19044842。入院记录初步诊断第一项:腰2椎体血管瘤并骨折。首次病程记录初步诊断内容第一项就是腰2椎体血管瘤。10月13日3201医院骨科张主任查房记录,根据腰椎核磁提示,张主任诊断:腰2椎体血管瘤并新鲜压缩性骨折。
住院后,3201医院骨科建议手术治疗方案,建议病人进行骨水泥填充手术。2019年10月11日入院初步诊断第一项:腰2椎体血管瘤并骨折。10月13日骨科张波主任查房再次诊断腰2椎体血管瘤。在已经反复诊断出血管瘤的前提下,未将血管瘤将可能造成的手术风险告知家属,手术知情同意书中也完全未提及血管瘤,严重侵害家属知情权。关键问题是:有无血管瘤对于进行手术来说,风险等级是完全不同的,如若当时告知家属血管瘤情况,我们家属会慎重考虑是否进行手术。骨科医生还一再给家属说,这个手术属于微创手术,2小时后就可以下地行走,没有风险。
事后看来,这完全是诱导病人和家属进行手术,根本不是简单的“过度医疗”,无异于谋财害命。一方面让病人和家属花费高额手术医疗费用,另一方面骗取国家医保。2019年国家正在重点治理医疗领域的腐败。
另外,在3201医院10月15日手术记录中,手术前诊断中根本没有腰2椎体血管瘤,是在术中诊断才出现腰2椎体血管瘤并骨折,这与10月11日入院初步诊断和10月13日张波主任查房诊断的结果前后矛盾。在10月15日的手术记录中,对于血管瘤的大小、位置没有任何相关描述,这完全不符合手术操作规程。更为重要的是,手术中发现血管瘤,15日手术后一直到17日第二次手术,对手术中出现血管瘤的事实一直对家属隐瞒,关于治疗等问题没有和家属有任何沟通。
10月17日第二次麻醉术前探视记录对肺功能正常或异常状态没有勾画标明,10月17日两次麻醉知情同意书,对麻醉中、麻醉后可能发生的意外或并发症都没有圈出,体现出对生命极度的不负责任,属于渎职行为。
10月11日家属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后,直到10月15日在3201医院骨科进行骨水泥填充手术,手术前未再补签手术知情同意书。按照手术规范,手术知情同意书必须在手术结束前24小时签署。10月11日让我们家属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后,随着检查的深入和病情的发展,特别是10月13日张主任查房记录,已经诊断为腰2椎体血管瘤并新鲜压缩性骨折,在10月15日手术之前没有补签手术知情同意书,更没有将血管瘤情况告知家属,医院和骨科严重侵害病人和家属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201医院提供的病历中,也缺少关键检查结果。10月11日13:20磁共振检查1.5T:腰椎(平扫)和拍片检查DR:腰椎(正位、侧位),拍片检查DR:胸椎(正位,侧位)病历中没有检查结果,至今未也没有给我们家属提供。
在10月15日进行的骨水泥填充手术中没有抽出髓腔内血液,未对髓腔进行彻底冲洗、洗刷。我们家属猜测的死亡原因是随着髓内压的升高,髓内容物如脂肪、骨髓成分和骨髓屑,可栓塞在肺循环中引起弥漫性肺栓塞。病人乔凤琴正在穿刺中血管瘤碰破未处理,压迫神经的情况下直接注入大量骨水泥,造成肺塞导致猝死。
2019年10月15日进行骨水泥填充手术,术后出现异常反应,病人乔凤琴逐渐感到疼痛异常,医院没有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逐渐下身瘫痪,胸部以下渐渐没有知觉。直到10月17日进行第二手术抢救无效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