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渭南分行回复:我行最近注意到贵网站刊发了有关客户张小雷反映“工商银行与车贷公司坑害消费者”相关情况。我行高度重视,分行主管行长召集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了详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贷款发放环节
一是经调阅信贷档案资料,客户张小雷因购买黄海牌轻型货车,自有资金不足,首付2.18万元后,于2013年12月4日向工行渭南分行申请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申请金额5万元,共分36期。二是我行高新区支行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张小雷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资料显示,借款人张小雷及其配偶李文娟对信用卡分期购车事宜意见一致,并与工行渭南分行签订《信用卡购车透支还款合同》,借款人资料及用卡须知均为本人及配偶签名确认。三是2013年12月27日,张小雷本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陕西威达汽车服务公司张鸽办理领卡事宜。四是2014年1月8日,依据合同约定,工行渭南分行向借款人发放该笔信用卡分期付款5万元,手续费总额5850元,分期付款总额55850元。
综上所述,张小雷办理5万元信用卡分期购车事宜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我行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二、客户还款路径情况
一是因陕西渭南威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营不善,目前停止经营,无证据证明陕西渭南威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小雷之间的还款方式。二是工商渭南分行于2016年7月30日开始逐月进行催收,经多次催收,借款人不予配合。三是为了合理解决工行渭南分行与张小雷的民事纠纷,工行渭南分行已将借款人起诉至临渭区人民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特此回复。
渭南市政府督查室回复:关于投诉人张小雷反映“工商银行与车贷公司坑害消费者”网调字[2020]第04135号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贷款发放情况
一是调阅信贷档案资料查实,张小雷因购买黄海牌轻型货车,自有资金不足,首付2.18万元后,于2013年12月4日向工行渭南分行申请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申请金额5万元,共分36期归还。二是工行渭南分行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张小雷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资料显示,借款人张小雷及其配偶李文娟对信用卡分期购车事宜意见一致,并与工行渭南分行签订《信用卡购车透支还款合同》,借款人资料及用卡须知均显示本人及配偶签名确认。三是2013年12月27日,张小雷本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陕西渭南威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鸽办理领卡事宜。四是2014年1月8日,依据合同约定,工行渭南分行向借款人发放该笔信用卡分期付款5万元,手续费总额5850元,分期付款总额55850元。
综上所述,张小雷办理的5万元信用卡分期购车事宜是其当时状况下真实意思表示,与工行渭南分行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二、还款路径情况
一是因陕西渭南威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营不善,停止经营,无证据证明陕西渭南威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小雷之间的还款方式有第三方介入。二是工行渭南分行于2016年7月30日开始逐月进行催收,经多次催收,借款人不予配合。三是为了合理解决工行渭南分行与张小雷的民事纠纷,该行已将借款人起诉至临渭区人民法院,案件正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