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韩伟民,联系电话18629638798;于2015年3月15日在西安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务工,当时约定工资9000元/月,每月发放工资的40%,其余工资在年底结清,由于公司原因在2015年8月6日离职,当时总工资为42000元,实际支付18900元,约定在2015年底全部予以结清。
可是到2015年底,西安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尽支付2000元,就以公司没钱不许支付,并在后来更换电话号码、搬离原工商部门注册地址。
无奈之下,我于2016年11月16日到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法院予以立案,并和被告西安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多次联系无果,最终于2017年5月8日按缺席开厅判决,原告胜诉,被告在判决书发出后15日内予以支付。结果联系不到西安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朱小军。法院通知我只能通过公告形式予以告知,公告期60天,执行期15天。
截止2017年11月28日,被告西安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朱小军不予支付所欠原告工资,也无法联系到朱小军本人,我又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负责执行该案件的肖宏远法官在法院财产查询网上查询之后,告知我说网上查不到西安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执行财产,只能先办理终止程序。
请问,我的劳动工资还能要的回来吗?公司法人及股东没有连带责任吗?法院能否查询西安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及股东的个人财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