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高滩镇人民政府回复:贵单位4月15日报道的关于“紫阳县高滩镇违规建房 导致多户居民房屋严重受损”我镇已收悉,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要求镇纪委组织牵头,调查此事,现将调查结果回复如下:
紫阳县高滩镇居民董长文、靳诗宪在2018年6月建房,两户拆房建房,不属于新批建手续,高滩镇人民政府在审核两户与四邻达成建房协议书,要求其完善边坡治危后按城镇规划建设房屋。在边坡治危过程中,对裸露临空抗滑桩未及时回填加固,引生工程滑坡,造成居住上方邻居贾耀碧房屋严重受损。
事件发生后,经高滩镇人民政府多次组织调解,一对受险人员转撤安置、二就房屋受损调解相关赔偿事宜、三依照工程地质灾害治理相关法规排危治危。在调解中相关安置达成一致。赔偿与排危、治危双方意见未达成协议。2019年3月13日紫阳县调解中心就此事组织调解,就入汛后排危必要性对双方做出强调并达成一致。2019年4月1日高滩镇人民政府组织双方就转撤财产进行登记,谢克安(贾耀碧之长子)提出排危时其家庭成员与县防滑办工作人员到场指导,高滩镇人民政府在与县防滑办沟通后,原侧上在保证施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同意按2019年1月10日《关于紫阳县高滩集镇上街三组滑坡应急处理措施》实施。董长文、靳诗宪两户在4月5日按高滩镇人民政排危通知书要求实施排危,在实施过程中与谢小琴(贾耀碧之女)发生冲突,致使排危无法进行。
紫阳县高滩镇人民政府回复:网调字〔2019〕第04091号关于西部网网友反映“紫阳县高滩镇违规建房,导致多户居民房屋严重受损”情况收悉后,我镇及时核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事件经过
2018年6月,董长文、靳诗宪因房屋出现局部裂缝,申请拆房建房。高滩镇党委政府经研究后,认为董长文、靳诗宪2户民房正面紧邻渔紫路,一旦出现危险,直接威胁自身居住和过往人员车辆安全,拆旧建新属必要,但必须达到如下条件:一是必须取得四邻书面同意;二是必须取得县公路段的审批许可,在原有房基位置后退3米;三是层高不得超过县上统一规定的自住用途层高要求;四是旧房拆除后,对高边坡要进行治理;五是负责拆除旧房和后期建设过程中的所有安全责任。此后,董长文、靳诗宪在取得四邻书面同意后,着手拆除旧房,在旧房拆除及边坡治理过程中,于2018年12月31日晚造成上方垮塌,直接导致居住上方邻居贾耀碧房屋严重受损,失去维修价值。
二、处置过程
事件发生后,高滩镇党委政府立即报请县防滑办现场勘察指导,并作出了初步处理意见。一是责成董长文、靳诗宪出资在紫阳县城租房安置贾耀碧,已落实;二是明确由董长文、靳诗宪承担贾耀碧房屋受损的全额赔偿责任;三是由董长文、靳诗宪负责,按照县防滑办的专业意见,做好垮塌治理工作。对责任划分,董长文、靳诗宪、贾耀碧及其子女均无异议。随后,镇党委政府就赔偿金额和方式多次调解,均因双方分歧未能成功。2019年3月13日,紫阳县司法调解中心就此事组织调解,也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事件当事人不提起诉讼,不主动走司法途径,目前限入僵局。
三、后期处理
一是聘请专业机构拿出治理方案,在县防滑办的指导下,督促董长文、靳诗宪出资进行高边坡治理,确保汛期安全,确保不形成次生灾害。
二是继续组织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磋商,磋商不成积极引导双方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三是明确在争议妥善解决之前、滑坡妥善治理之前,董长文、靳诗宪不得新建房屋。
特此报告。
紫阳县高滩镇:
你单位在此事件的回复,有不同意见:
高滩镇政府要求董长文、靳诗宪进行边坡治危工程的施工方案,是否经过建筑专业相关部门审批,工程管理人员、工程监理是否具有相关资质。边坡治危工程本应是政府职责范围,具体施工也应由政府牵头,组织专业建筑相关单位进行实地勘察、方案规划、方案论证及审批,最后交由有资质的建筑单位进行施工。为什么如此草率的交给两个普通村名董长文、靳诗宪,对此二人是否有能力进行边坡治危工程是否进行了考察,此二人是否有资质、有能力进行边坡治危工程的建设施工,施工方案是谁提出,谁审批的?边坡治危工程资金是董长文、靳诗宪自行出资,还是高滩镇政府通过补贴等其他形式进行出资。
施工过程中政府的监管在哪里,最终因裸露临空抗滑桩未及时回填加固导致滑坡对贾耀碧房屋进行毁灭性打击。什么原因导致的裸露临空抗滑桩没有及时回填,未及时回填是否满足建筑专业规范,导致事故发生的规划方、施工方、监理方相关责任人是否问责。垮塌位置居然是在你镇政府的大门口,不讽刺吗。
董长文、靳诗宪于2018年5月29日与贾耀碧签订《房屋修建四邻有关事宜协议》,协议签订过程中高滩镇政府工作人员与董长文、靳诗宪一行8人来到贾耀碧家中游说。在此之前贾耀碧对董长文、靳诗宪建房持反对态度,多次向紫阳县有关部门进行反应,有相关证据证明。是何缘故6位公务人员对两位普通村名建房的事情如此上心,对持反对意见的人进行游说,直至达成协议。此6位真是人民的好公仆,对工作认真负责可见一斑,尤其是对董、靳两家建房审批尤为负责。有如此好的领导干部,真是民之幸,国之幸,希望对此事故高度重视的高滩镇政府在保障受害人维护合法权益上也有如此之高的责任心。
对受险人员转撤安置的不同意见:
2018年12月31日晚房屋垮塌,导致贾耀碧被埋于家中,若非群众相救早已死亡。事故发生后董长文、靳诗宪给贾耀碧租了房子进行暂时安置,事发后贾耀碧病危,送至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ICU抢救8天。老人抢救期间董长文、靳诗宪没有问过老人的情况,董长文、靳诗宪建房,导致房屋垮塌,老人病危是否有一丝歉意。高度重视此事件的紫阳县高滩镇党委、镇纪委组织是否关心过被害人的身体状况,事发至今4月有余,今后的安置方案在哪里。
事件处理人高滩镇在这4个月的时间里针对此事件做了哪些工作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说这就是高度重视,那么请紫阳县党委政府、高滩镇党委政府在你的高度重视的基础上再高一度重视,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问责相关责任人。
房屋受损调解相关赔偿事宜:
政府规划在几月解决问题,保障贾耀碧的合法权益及今后安置。就目前的工作效率是不是太低了。
对于排危的不同意见:
2019年4月1日《会议记录》中第1.4条约定“十五日内由靳诗宪、董长文提出具体修复及赔偿方案,李福武负责双方沟通,在达成一致前不得另行施工”;《会议记录》第3条“李福武:请县防滑办进行排危技术指导”;谢克安(贾耀碧之长子)提出排危时其家庭成员与县防滑办工作人员到场指导。
基于上述约定,请问紫阳县、高滩镇在排危过程中是否做到。4月5日晚、4月14日晚,董长文、靳诗宪在我方、县防滑办人员均不在场,无拆除方案的情况下进行强拆,强拆过程中与谢小琴(贾耀碧之女)发生冲突,多次报警。
冲突过程中董长文指使施工工人砸死谢小琴(未遂),扬言“砸死一个少一个,砸死了我董长文负责”。如按你单位回复所说,允许此二人进行拆除,难道二人违背《会议记录》中的约定,在未达成具体及修复方案的前提下,在我方、县防滑办均不在场、无拆除方案的情况下进行强插,扬言要砸死人,是你高滩镇政府的指使?
董长文、靳诗宪在建设自家房屋时发生滑坡,现在又让此二人进行排危施工,难道高滩镇政府不怕此二人搞出二次事故?此二人是否有建筑相关的施工资质,是否有可行的排危方案。为何仍要让此二人进行排危工作,高滩镇政府难道你就没有预防冲突发生的意识?作此决策的负责人,你可真是短见。董,靳二人,深夜私自闯入未垮塌,残存的房屋,在警方出警干预的情况下,还处心积虑要拆我的房屋,是何居心?有何不可告人的目的?是不是借排危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在这样的情况下高滩镇政府还以排危治危的名义支持董,靳二人在半夜三更、没有照明设施下进行强拆,就不危险?董、靳二人是事故责任方,现在政府又叫两人排除危险,请问政府是叫他们排除危险,还是制造危险?政府让这样的人排危险,对受害方公平吗?高滩广大人民群众放心吗?请问高滩镇政府,这是排除危险,还是制造危险?政府行为进行排危,至今没有专业的建筑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明确的排危主体,排危范围,施工单位,施工方资质。既然牵扯到公共安全,为什么不进行公示,而是偷摸拆除,这难道是人民政府该有的处事方式吗?
高滩镇政府,你依照工程地质灾害治理相关法规进行排危治危,请提供具体依照的是哪条法律法规。就“地质灾害”字面意思为天灾,此次是不天灾而是人祸,你高滩镇难道分不清何为天灾,何为人祸?如果说是玉皇大帝派二郎神来高滩镇搬砖导致滑坡、或派哮天犬来高滩镇挖洞,那确实可以定性为天灾。
为了防止雨天发生意外,对于高滩镇政府排危治危的行为我们是支持的,但请在约定的协议中(《2019年4月1日会议记录》)进行。反对违反协议的强拆行为,反对强拆过程中暴力行为。
我坚信我们的政府能为民做主,请各级政府详查。追究相关责任人,解决安置及赔偿事宜,保障合法权益。
紫阳县高滩镇:
你单位在此事件的回复,有不同意见:
高滩镇政府要求董长文、靳诗宪进行边坡治危工程的施工方案,是否经过建筑专业相关部门审批,工程管理人员、工程监理是否具有相关资质。边坡治危工程本应是政府职责范围,具体施工也应由政府牵头,组织专业建筑相关单位进行实地勘察、方案规划、方案论证及审批,最后交由有资质的建筑单位进行施工。为什么如此草率的交给两个普通村名董长文、靳诗宪,对此二人是否有能力进行边坡治危工程是否进行了考察,此二人是否有资质、有能力进行边坡治危工程的建设施工,施工方案是谁提出,谁审批的?边坡治危工程资金是董长文、靳诗宪自行出资,还是高滩镇政府通过补贴等其他形式进行出资。
施工过程中政府的监管在哪里,最终因裸露临空抗滑桩未及时回填加固导致滑坡对贾耀碧房屋进行毁灭性打击。什么原因导致的裸露临空抗滑桩没有及时回填,未及时回填是否满足建筑专业规范,导致事故发生的规划方、施工方、监理方相关责任人是否问责。垮塌位置居然是在你镇政府的大门口,不讽刺吗。
董长文、靳诗宪于2018年5月29日与贾耀碧签订《房屋修建四邻有关事宜协议》,协议签订过程中高滩镇政府工作人员与董长文、靳诗宪一行8人来到贾耀碧家中游说。在此之前贾耀碧对董长文、靳诗宪建房持反对态度,多次向紫阳县有关部门进行反应,有相关证据证明。是何缘故6位公务人员对两位普通村名建房的事情如此上心,对持反对意见的人进行游说,直至达成协议。此6位真是人民的好公仆,对工作认真负责可见一斑,尤其是对董、靳两家建房审批尤为负责。有如此好的领导干部,真是民之幸,国之幸,希望对此事故高度重视的高滩镇政府在保障受害人维护合法权益上也有如此之高的责任心。
对受险人员转撤安置的不同意见:
2018年12月31日晚房屋垮塌,导致贾耀碧被埋于家中,若非群众相救早已死亡。事故发生后董长文、靳诗宪给贾耀碧租了房子进行暂时安置,事发后贾耀碧病危,送至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ICU抢救8天。老人抢救期间董长文、靳诗宪没有问过老人的情况,董长文、靳诗宪建房,导致房屋垮塌,老人病危是否有一丝歉意。高度重视此事件的紫阳县高滩镇党委、镇纪委组织是否关心过被害人的身体状况,事发至今4月有余,今后的安置方案在哪里。
事件处理人高滩镇在这4个月的时间里针对此事件做了哪些工作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说这就是高度重视,那么请紫阳县党委政府、高滩镇党委政府在你的高度重视的基础上再高一度重视,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问责相关责任人。
房屋受损调解相关赔偿事宜:
政府规划在几月解决问题,保障贾耀碧的合法权益及今后安置。就目前的工作效率是不是太低了。
对于排危的不同意见:
2019年4月1日《会议记录》中第1.4条约定“十五日内由靳诗宪、董长文提出具体修复及赔偿方案,李福武负责双方沟通,在达成一致前不得另行施工”;《会议记录》第3条“李福武:请县防滑办进行排危技术指导”;谢克安(贾耀碧之长子)提出排危时其家庭成员与县防滑办工作人员到场指导。
基于上述约定,请问紫阳县、高滩镇在排危过程中是否做到。4月5日晚、4月14日晚,董长文、靳诗宪在我方、县防滑办人员均不在场,无拆除方案的情况下进行强拆,强拆过程中与谢小琴(贾耀碧之女)发生冲突,多次报警。
冲突过程中董长文指使施工工人砸死谢小琴(未遂),扬言“砸死一个少一个,砸死了我董长文负责”。如按你单位回复所说,允许此二人进行拆除,难道二人违背《会议记录》中的约定,在未达成具体及修复方案的前提下,在我方、县防滑办均不在场、无拆除方案的情况下进行强插,扬言要砸死人,是你高滩镇政府的指使?
董长文、靳诗宪在建设自家房屋时发生滑坡,现在又让此二人进行排危施工,难道高滩镇政府不怕此二人搞出二次事故?此二人是否有建筑相关的施工资质,是否有可行的排危方案。为何仍要让此二人进行排危工作,高滩镇政府难道你就没有预防冲突发生的意识?作此决策的负责人,你可真是短见。董,靳二人,深夜私自闯入未垮塌,残存的房屋,在警方出警干预的情况下,还处心积虑要拆我的房屋,是何居心?有何不可告人的目的?是不是借排危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在这样的情况下高滩镇政府还以排危治危的名义支持董,靳二人在半夜三更、没有照明设施下进行强拆,就不危险?董、靳二人是事故责任方,现在政府又叫两人排除危险,请问政府是叫他们排除危险,还是制造危险?政府让这样的人排危险,对受害方公平吗?高滩广大人民群众放心吗?请问高滩镇政府,这是排除危险,还是制造危险?政府行为进行排危,至今没有专业的建筑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明确的排危主体,排危范围,施工单位,施工方资质。既然牵扯到公共安全,为什么不进行公示,而是偷摸拆除,这难道是人民政府该有的处事方式吗?
高滩镇政府,你依照工程地质灾害治理相关法规进行排危治危,请提供具体依照的是哪条法律法规。就“地质灾害”字面意思为天灾,此次是不天灾而是人祸,你高滩镇难道分不清何为天灾,何为人祸?如果说是玉皇大帝派二郎神来高滩镇搬砖导致滑坡、或派哮天犬来高滩镇挖洞,那确实可以定性为天灾。
为了防止雨天发生意外,对于高滩镇政府排危治危的行为我们是支持的,但请在约定的协议中(《2019年4月1日会议记录》)进行。反对违反协议的强拆行为,反对强拆过程中暴力行为。
我坚信我们的政府能为民做主,请各级政府详查。追究相关责任人,解决安置及赔偿事宜,保障合法权益。
紫阳县高滩镇:
你单位在此事件的回复,有不同意见:
高滩镇政府要求董长文、靳诗宪进行边坡治危工程的施工方案,是否经过建筑专业相关部门审批,工程管理人员、工程监理是否具有相关资质。边坡治危工程本应是政府职责范围,具体施工也应由政府牵头,组织专业建筑相关单位进行实地勘察、方案规划、方案论证及审批,最后交由有资质的建筑单位进行施工。为什么如此草率的交给两个普通村名董长文、靳诗宪,对此二人是否有能力进行边坡治危工程是否进行了考察,此二人是否有资质、有能力进行边坡治危工程的建设施工,施工方案是谁提出,谁审批的?边坡治危工程资金是董长文、靳诗宪自行出资,还是高滩镇政府通过补贴等其他形式进行出资。
施工过程中政府的监管在哪里,最终因裸露临空抗滑桩未及时回填加固导致滑坡对贾耀碧房屋进行毁灭性打击。什么原因导致的裸露临空抗滑桩没有及时回填,未及时回填是否满足建筑专业规范,导致事故发生的规划方、施工方、监理方相关责任人是否问责。垮塌位置居然是在你镇政府的大门口,不讽刺吗。
董长文、靳诗宪于2018年5月29日与贾耀碧签订《房屋修建四邻有关事宜协议》,协议签订过程中高滩镇政府工作人员与董长文、靳诗宪一行8人来到贾耀碧家中游说。在此之前贾耀碧对董长文、靳诗宪建房持反对态度,多次向紫阳县有关部门进行反应,有相关证据证明。是何缘故6位公务人员对两位普通村名建房的事情如此上心,对持反对意见的人进行游说,直至达成协议。此6位真是人民的好公仆,对工作认真负责可见一斑,尤其是对董、靳两家建房审批尤为负责。有如此好的领导干部,真是民之幸,国之幸,希望对此事故高度重视的高滩镇政府在保障受害人维护合法权益上也有如此之高的责任心。
对受险人员转撤安置的不同意见:
2018年12月31日晚房屋垮塌,导致贾耀碧被埋于家中,若非群众相救早已死亡。事故发生后董长文、靳诗宪给贾耀碧租了房子进行暂时安置,事发后贾耀碧病危,送至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ICU抢救8天。老人抢救期间董长文、靳诗宪没有问过老人的情况,董长文、靳诗宪建房,导致房屋垮塌,老人病危是否有一丝歉意。高度重视此事件的紫阳县高滩镇党委、镇纪委组织是否关心过被害人的身体状况,事发至今4月有余,今后的安置方案在哪里。
事件处理人高滩镇在这4个月的时间里针对此事件做了哪些工作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说这就是高度重视,那么请紫阳县党委政府、高滩镇党委政府在你的高度重视的基础上再高一度重视,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问责相关责任人。
房屋受损调解相关赔偿事宜:
政府规划在几月解决问题,保障贾耀碧的合法权益及今后安置。就目前的工作效率是不是太低了。
对于排危的不同意见:
2019年4月1日《会议记录》中第1.4条约定“十五日内由靳诗宪、董长文提出具体修复及赔偿方案,李福武负责双方沟通,在达成一致前不得另行施工”;《会议记录》第3条“李福武:请县防滑办进行排危技术指导”;谢克安(贾耀碧之长子)提出排危时其家庭成员与县防滑办工作人员到场指导。
基于上述约定,请问紫阳县、高滩镇在排危过程中是否做到。4月5日晚、4月14日晚,董长文、靳诗宪在我方、县防滑办人员均不在场,无拆除方案的情况下进行强拆,强拆过程中与谢小琴(贾耀碧之女)发生冲突,多次报警。
冲突过程中董长文指使施工工人砸死谢小琴(未遂),扬言“砸死一个少一个,砸死了我董长文负责”。如按你单位回复所说,允许此二人进行拆除,难道二人违背《会议记录》中的约定,在未达成具体及修复方案的前提下,在我方、县防滑办均不在场、无拆除方案的情况下进行强插,扬言要砸死人,是你高滩镇政府的指使?
董长文、靳诗宪在建设自家房屋时发生滑坡,现在又让此二人进行排危施工,难道高滩镇政府不怕此二人搞出二次事故?此二人是否有建筑相关的施工资质,是否有可行的排危方案。为何仍要让此二人进行排危工作,高滩镇政府难道你就没有预防冲突发生的意识?作此决策的负责人,你可真是短见。董,靳二人,深夜私自闯入未垮塌,残存的房屋,在警方出警干预的情况下,还处心积虑要拆我的房屋,是何居心?有何不可告人的目的?是不是借排危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在这样的情况下高滩镇政府还以排危治危的名义支持董,靳二人在半夜三更、没有照明设施下进行强拆,就不危险?董、靳二人是事故责任方,现在政府又叫两人排除危险,请问政府是叫他们排除危险,还是制造危险?政府让这样的人排危险,对受害方公平吗?高滩广大人民群众放心吗?请问高滩镇政府,这是排除危险,还是制造危险?政府行为进行排危,至今没有专业的建筑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明确的排危主体,排危范围,施工单位,施工方资质。既然牵扯到公共安全,为什么不进行公示,而是偷摸拆除,这难道是人民政府该有的处事方式吗?
高滩镇政府,你依照工程地质灾害治理相关法规进行排危治危,请提供具体依照的是哪条法律法规。就“地质灾害”字面意思为天灾,此次是不天灾而是人祸,你高滩镇难道分不清何为天灾,何为人祸?如果说是玉皇大帝派二郎神来高滩镇搬砖导致滑坡、或派哮天犬来高滩镇挖洞,那确实可以定性为天灾。
为了防止雨天发生意外,对于高滩镇政府排危治危的行为我们是支持的,但请在约定的协议中(《2019年4月1日会议记录》)进行。反对违反协议的强拆行为,反对强拆过程中暴力行为。
我坚信我们的政府能为民做主,请各级政府详查。追究相关责任人,解决安置及赔偿事宜,保障合法权益。
针对高滩镇的回复有不同看法
紫阳县高滩镇:
你单位在此事件的回复,有不同意见:
高滩镇政府要求董长文、靳诗宪进行边坡治危工程的施工方案,是否经过建筑专业相关部门审批,工程管理人员、工程监理是否具有相关资质。边坡治危工程本应是政府职责范围,具体施工也应由政府牵头,组织专业建筑相关单位进行实地勘察、方案规划、方案论证及审批,最后交由有资质的建筑单位进行施工。为什么如此草率的交给两个普通村名董长文、靳诗宪,对此二人是否有能力进行边坡治危工程是否进行了考察,此二人是否有资质、有能力进行边坡治危工程的建设施工,施工方案是谁提出,谁审批的?边坡治危工程资金是董长文、靳诗宪自行出资,还是高滩镇政府通过补贴等其他形式进行出资。
施工过程中政府的监管在哪里,最终因裸露临空抗滑桩未及时回填加固导致滑坡对贾耀碧房屋进行毁灭性打击。什么原因导致的裸露临空抗滑桩没有及时回填,未及时回填是否满足建筑专业规范,导致事故发生的规划方、施工方、监理方相关责任人是否问责。垮塌位置居然是在你镇政府的大门口,不讽刺吗。
董长文、靳诗宪于2018年5月29日与贾耀碧签订《房屋修建四邻有关事宜协议》,协议签订过程中高滩镇政府工作人员与董长文、靳诗宪一行8人来到贾耀碧家中游说。在此之前贾耀碧对董长文、靳诗宪建房持反对态度,多次向紫阳县有关部门进行反应,有相关证据证明。是何缘故6位公务人员对两位普通村名建房的事情如此上心,对持反对意见的人进行游说,直至达成协议。此6位真是人民的好公仆,对工作认真负责可见一斑,尤其是对董、靳两家建房审批尤为负责。有如此好的领导干部,真是民之幸,国之幸,希望对此事故高度重视的高滩镇政府在保障受害人维护合法权益上也有如此之高的责任心。
对受险人员转撤安置的不同意见:
2018年12月31日晚房屋垮塌,导致贾耀碧被埋于家中,若非群众相救早已死亡。事故发生后董长文、靳诗宪给贾耀碧租了房子进行暂时安置,事发后贾耀碧病危,送至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ICU抢救8天。老人抢救期间董长文、靳诗宪没有问过老人的情况,董长文、靳诗宪建房,导致房屋垮塌,老人病危是否有一丝歉意。高度重视此事件的紫阳县高滩镇党委、镇纪委组织是否关心过被害人的身体状况,事发至今4月有余,今后的安置方案在哪里。
事件处理人高滩镇在这4个月的时间里针对此事件做了哪些工作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说这就是高度重视,那么请紫阳县党委政府、高滩镇党委政府在你的高度重视的基础上再高一度重视,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问责相关责任人。
房屋受损调解相关赔偿事宜:
政府规划在几月解决问题,保障贾耀碧的合法权益及今后安置。就目前的工作效率是不是太低了。
对于排危的不同意见:
2019年4月1日《会议记录》中第1.4条约定“十五日内由靳诗宪、董长文提出具体修复及赔偿方案,李福武负责双方沟通,在达成一致前不得另行施工”;《会议记录》第3条“李福武:请县防滑办进行排危技术指导”;谢克安(贾耀碧之长子)提出排危时其家庭成员与县防滑办工作人员到场指导。
基于上述约定,请问紫阳县、高滩镇在排危过程中是否做到。4月5日晚、4月14日晚,董长文、靳诗宪在我方、县防滑办人员均不在场,无拆除方案的情况下进行强拆,强拆过程中与谢小琴(贾耀碧之女)发生冲突,多次报警。
冲突过程中董长文指使施工工人砸死谢小琴(未遂),扬言“砸死一个少一个,砸死了我董长文负责”。如按你单位回复所说,允许此二人进行拆除,难道二人违背《会议记录》中的约定,在未达成具体及修复方案的前提下,在我方、县防滑办均不在场、无拆除方案的情况下进行强插,扬言要砸死人,是你高滩镇政府的指使?
董长文、靳诗宪在建设自家房屋时发生滑坡,现在又让此二人进行排危施工,难道高滩镇政府不怕此二人搞出二次事故?此二人是否有建筑相关的施工资质,是否有可行的排危方案。为何仍要让此二人进行排危工作,高滩镇政府难道你就没有预防冲突发生的意识?作此决策的负责人,你可真是短见。董,靳二人,深夜私自闯入未垮塌,残存的房屋,在警方出警干预的情况下,还处心积虑要拆我的房屋,是何居心?有何不可告人的目的?是不是借排危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在这样的情况下高滩镇政府还以排危治危的名义支持董,靳二人在半夜三更、没有照明设施下进行强拆,就不危险?董、靳二人是事故责任方,现在政府又叫两人排除危险,请问政府是叫他们排除危险,还是制造危险?政府让这样的人排危险,对受害方公平吗?高滩广大人民群众放心吗?请问高滩镇政府,这是排除危险,还是制造危险?政府行为进行排危,至今没有专业的建筑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明确的排危主体,排危范围,施工单位,施工方资质。既然牵扯到公共安全,为什么不进行公示,而是偷摸拆除,这难道是人民政府该有的处事方式吗?
高滩镇政府,你依照工程地质灾害治理相关法规进行排危治危,请提供具体依照的是哪条法律法规。就“地质灾害”字面意思为天灾,此次是不天灾而是人祸,你高滩镇难道分不清何为天灾,何为人祸?如果说是玉皇大帝派二郎神来高滩镇搬砖导致滑坡、或派哮天犬来高滩镇挖洞,那确实可以定性为天灾。
为了防止雨天发生意外,对于高滩镇政府排危治危的行为我们是支持的,但请在约定的协议中(《2019年4月1日会议记录》)进行。反对违反协议的强拆行为,反对强拆过程中暴力行为。
我坚信我们的政府能为民做主,请各级政府详查。追究相关责任人,解决安置及赔偿事宜,保障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