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我新寺村耕被征用每亩赔偿4.8万元,经申请公开得知征用我村耕地依据的是陕政土批(2011)208号批文,但该批文是2011年3月31日批复的,依据该批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1)第31-1号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90万元/公倾及6万/亩。但谁赚取了我村农民每亩近两万元的共计900余万元土地赔偿款。
新寺村耕被征用每亩只赔偿4.8万元 是否合理?
陆西人
2019-03-25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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