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国土局与城乡规划站错误登记 群众利益受损

dangyanling
2018-11-08 10:05
点击数:

我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祥塬西刘村。我要反映的问题是蒲城县土地局与蒲城县城乡规划管理站因错误登记导致蒲城县新兴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水木年华项目工地与我住宅19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重复登记一事。历时一年多。我多次信访努力,至今没有结果。

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10)第0027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5)310号。新兴地产水木年华国有土地使用证(2013)0001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2)07号。从时间判断,新兴地产的证件均在我之后。然而在我没有任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蒲城县国土资源局与城乡规划管理站,把我所用土地190平方重复登记与规划在新兴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水木年华项目境内。侵犯了我的合法使用权,至今未能给我一个正确、权威的答复。

蒲城县不动产登记局仅仅采用一个简单的答复,陈述将新兴地产公司登记资料原记载面积13134.08平方米更正为12754.08平方米,但却没有将新兴地产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撤销,也没有任何更正的相关文件。就规划问题,我多次前往蒲城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站解决,城乡规划管理站拒绝受理我的要求。至今新兴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然持有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与建设规划许可证。依然将我的19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登记和规划在新兴地产公司的版图内。且因为两个权威部门的错误登记和错误规划,导致新兴地产违法施工,造成我房屋墙面多处裂缝、地砖多处凸起。故此,希望通过投诉得到解决。具体诉求如下:

一:依法撤销新兴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蒲国用(2013)第00019号土地使用证。

二:依法撤销新兴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蒲用地(2012)0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因错误登记和错误规划导致的新兴地产违法施工给我房屋造成的损伤,要求政府给予合理赔偿。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
·
·
已受理 2018-11-08 10:05
已转交 2018-11-21 15:26
已反馈 2018-12-04 17:05
已反馈 2018-12-04 17:05
您的留言相关部门已办结反馈,感谢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
已反馈
蒲城县国土局错误登记群众利益受损 蒲城县回复
蒲城县
2018-12-04 17:05

蒲城县国土资源局回复:你单位转交的关于我县城关镇居民党艳玲(网友:dangyanling)反映:“蒲城县国土局与城乡规划站错误登记群众利益受损”的舆情调查函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事实

涉案宗地坐落于蒲城县东杨乡祥源村。四至为东邻住宅,西邻巷道,南邻路,北邻巷道,面积13134.08平方米。2011年3月县政府将该宗地登记在蒲城县祥源木材市场名下,2012年8月8日县政府以《审批土地件》(蒲地字【2012】30号)批准,将该宗地变更土地用途并出让给蒲城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兴公司)使用。同年9月17日新兴公司与蒲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2月经县政府批准为该公司颁发了蒲国用(2013)第0001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党艳玲使用的住宅用地系从蒲城县东杨乡祥塬村购得,2010年5月其向蒲城县国土局缴纳土地出让金、罚款等费用后,县政府于2010年5月28日为党艳玲颁发了蒲国用(2010)第00278号国有土地证,四至为东邻赵重阳,西邻空地,南邻路,北邻空地,面积223平方米。

2018年3月党艳玲以县国土局将其住宅与新兴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重复登记造成其房屋损失为由要求我局撤销新兴公司所持国有土地证。

我局受理党艳玲信访事项后,调阅相关登记资料、现场勘测、调查有关证人后,确认新兴公司与党艳玲土地使用权存在交叉重叠的情形。遂于2018年4月18日向新兴公司发出《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告知其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手续,逾期我局将依职权对其登记资料记载内容进行更正登记。新兴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前来我局办理更正登记。我局依法履行更正登记公告等程序后,对该公司登记资料记载面积进行更正,即将该公司与党艳玲、赵重阳土地使用权交叉重叠部分予以扣减。2018年11月7日,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公告作废新兴公司所持蒲国用【2013】第00019号国有土地证。

二、有关情况说明及处理意见

1、关于党艳玲要求撤销新兴公司蒲国用(2013)第00019号国有土地证问题

纵观《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并无“撤销”不动产登记这一登记类型,而对诸如不动产自然状况(面积、四至)记载错误的情形,登记机构可以通过更正登记达到纠正错误目的。故党艳玲要求撤销新兴公司土地证,无法律依据,对其申请依法不予支持。

2、关于党艳玲要求我局因错误登记造成其房屋墙面裂缝、地砖多处凸起,进行合理赔偿问题

我局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的年、月、日。”之规定,党艳玲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并就土地登记行为与其房屋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造成的实际损失、具体损失数额多少举证证明。事实上,载至目前党艳玲并未向我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

综上,我局已履行对新兴公司土地使用权错误登记情形进行更正职责,对党艳玲要求我局赔偿其房屋损失问题因未提交行政赔偿申请及相关证据,无法启动行政赔偿审查程序。

发表您的看法
网上昵称:
发言主题:
发言内容:
提交
跟帖留言

现在还没有评论!

更 多 0/0
我要留言
  • 密码登录
  • 验证码登录
  • 单位用户登录

登录

登录

注册账号

  • 新用户注册

注册

已有账号

根据《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留言须实名认证,本平台将严格保护用户隐私。
  • 找回密码

确认修改密码

返回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