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月8日,我局接贵网《民生热线》:网友吕先生反映“红光路方欣集团直销点坑害顾客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网友“刘佳”反映“莲湖区一中介公司以招聘送餐员为名,高价分期销售电动车”的舆情调查函的舆情提示函后,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工商莲湖分局就有关情况安排部署、核查处理,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西关工商所接到舆情转办单后,立即指定该所刘博、李鹏两名同志同志负责调查处理。
经查资料,网上舆情调查函涉及的2个公司存在。登记情况如下:
(1)陕西聚美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6100001006182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8661796N,住所:西安市未央区纬三十街西北角78中学校食堂,登记机关: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无管辖工商所。
(2)陕西奉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610112100076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TYT5G11,住所:西安市未央区龙塑路1号香格里拉尚城14幢2单元11层1005号房,登记机关及管辖机关: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央分局,管辖工商所:未央湖工商所。
2月12日上午,刘博、李鹏两名同志对网上舆情调查函涉及的招聘地址“西安市莲湖区西稍门开元商城二单元1809室”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场所关门未营业。
西关工商所将继续对该地址进行现场调查,也希望投诉人与该所取得联系,联系电话: 029-87620110 ,地址:火药局巷33号
2月23日,西部网、陕西头条报道了《小伙西安应聘送餐员 称中介让高息分期购买电动车》一事,目前,西安工商部门就此事正在展开调查。
然而,送餐员小吕面临的高额贷款利息是否合法?网络P2P金融服务纠纷该怎么避免?这些也是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
个人消费贷款年利率达56.6%
有关小吕应聘送餐员反而被骗贷款买电动车的报道发出后,西部网“民生热线”栏目今天又收到多起类似的投诉。
当事人小王向西部网“民生热线”反映称,去年5月份买了一部2600元的手机,在营业员的推荐下,在“优亿金融”办理了个人消费分期。“当时给我说的利息总共是300多,我想也不多,就办理了,结果每个月要还267元,还18个月。算下来总共要4806元,要多还2206元。”
跟小吕一样,小王也没有拿到贷款合同.“合同让我签了个字就没有给我,还款的微信号上也没有相关内容,只有我每个月需要还款的金额和还有多少期要还。”
对此,记者向银行专业人士咨询,某商业银行客户经理表示,小吕的贷款算下来年利率是44.3%左右,而小王的贷款年利率更是高达56.6%。
目前,小王认为这个利率属于高利贷,他已经不再还款。而“优亿金融”方面已通过律师函等方式催其还款。
司法解释:年利率超过36%属于高利贷
那么小吕和小王的贷款是否属于高利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而目前央行的基准利率为:一年以内(含)为4.35%、一至五年(含)为4.75%、五年以上为4.90%。
小吕和小王的贷款利率显然高于央行基准利率的4倍。
但在一般司法实践中,年利率超过36%才被定义为高利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被认定为高利贷 本金及合理利息仍需支付
那么小王能否以年利率超过36%为由拒绝还款呢?
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的马晨律师表示,即使被认定为高利贷,但本金及合理的利息仍需要借款人偿还。“出借人还是可以主张不超过24%的利息,法院是应该予以支持的。”
但是如果按借款人的说法,马晨认为,这还涉及到借款合同效力问题。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像小吕说的是做担保,小王说利息总共只有300多的情况如果成立,那么该贷款应该是无效的,借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合同,并同时归还电动车、手机等物品。”马晨说。
对此,马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络P2P金融服务盛行的今天,借贷最好寻找正规金融服务机构,在借贷时仔细阅读借贷合同的具体内容,搞清楚利率、还款时间、还款方式等内容,按时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