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1日我们三原县城关镇老武装部小区北邻原自来水厂居民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的铁建处原自来水厂公司供水厂住宅楼建设项目批后公布中获悉该住宅楼建设导致我们作为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我们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1.该建筑单位在铁建处原自来水公司供水厂住宅楼的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达9229.78㎡,地下一层地上18层住宅楼一栋,其中地下建筑面积491.1㎡,地上建筑面积8738.68㎡,在此住宅楼西边是公安局监狱围墙,高约20米,南边是一栋6层居民楼,东边也是一栋6层高居楼,北边紧挨我们,现在建筑商要在离我们约7-10米的地方盖一栋高18层的住宅楼,此住宅楼如果建成定会严重影响到我们的各项生活指标,其中切身相关的就是采光、通风、人身安全以及隐私问题。
2.2011年3月至9月期间建筑工程队曾用大型挖掘机摧毁原自来水厂蓄水池为18层住宅楼建筑做前期挖掘工作,此次大规模挖掘致使我们北边住户地基、门楼下沉,路面裂缝坍塌,路面下沉更是达20多公分,已造成我们危房事实,危房通知书政府已下达,且挖掘过程致使地下自来水管道破裂,直接导致申请人停水长达半年之久。在这次动工造成严重后果后,此项工程也因为各项手续不全而停工,可是时至今日,2017年9月4日此项工程动工再次准备实施盖楼行为,我们及时向县信访局反映此问题也多次找了县住建局,市政府写信投诉,至今没有得到任何答复,县城建局局长就只告诉我们此项建筑项目的批准他根本不知道,可是发给我们的告示上明明就有县城建局的公章,工地眼看又要施工了,我们现在每天都在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3.此次建筑项目在作出建筑决定前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科学论证,程序存在违法嫌疑。被申请人将要盖成的18层住宅楼高60余米,已经侵犯到申请人各项合法权益,《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可申请法院依法判令将其拆除)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住宅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等要求规定。
根据国家规定楼间距比例为:1:1.2,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2小时以上的标准,采光、通风是自来水厂高层住宅楼建设项目对我们造成的直接伤害,更严重的是在距离不到十米的地方进行大规模建筑,大面积挖掘地下室,地下挖掘将会直接造成我们住房坍塌的可能,威胁我们人身安全。
我们现在不知道找谁才能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这楼现在还要不要盖?盖的话我们北邻的受害居民怎么安置?无奈之下我写了这封投诉信希望有关部门能本着人民安全为首要的大前提帮帮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