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泸康酒业集团长期排放污水危及汉江河

实事求是
2017-09-15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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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泸康酒厂长期从位于安康市枣园路老厂区旁的沟内排放各种污水至汉江河支流黄洋河。

众所周知黄洋河是汉江河较大的一条支流,而汉江河又关系到南水北调的水质问题,这样的情况会带来怎样危害可想而知。

再说说此污水沟对周边居民的影响,这样长期的排放污水,夏天沟内滋生大量蚊虫、臭气熏天。就在九月初由于雨水较多和排放污水的双重压力致使沟内水量大、流速快将旁边居民的房屋地基冲毁。时至今日无人承担责任,政府也未对相关企业追责。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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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泸康酒业集团排放污水 未发现排放情况
安康市
2017-09-29 17:28

安康市环境保护局回复:网民“实事求是”于9 月5 日在西部网民生热线栏目刊发题为《安康泸康酒业集团长期排放污水危及汉江河》的消息,反映安康市泸康酒厂长期排放污水等问题。我局接到该网络舆情后,立即安排汉滨区环保局对反映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现场调查情况

经现场调查:网民反应的安康泸康酒业集团,实际为该集团位于巴山东路4 号的酿酒生产线。2017 年7 月25 日至8 月26日,陕西泸康集团股份公司位于香溪快速干道的新厂建成并投入使用,该公司组织实施了旧厂搬迁工作,原计划于12 月中旬全面搬迁完成,但因持续降雨,该公司酿酒生产线未搬迁,8 月27日至9 月5 日持续生产,9 月6 日停产,生产期间每日生产酿酒约2 吨,因工艺需要使用约4 吨冷却水,冷却时间约40 分钟,冷却水经降温处理后排入该厂东侧自然沟中。

依据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 2.3-93)“5.2.1 污水排放量中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循环水以及其它含污染物极少的清净下水的排放量”的有关定义解释,间接冷却水不能认定为污水或生产废水。因此,陕西泸康集团股份公司酿酒生产线排放冷却水的行为不属于偷排生产废水的违法行为。

现场调查时,该公司酿酒生产线已全面停产,未发现存在偷排其他生产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该厂东侧的自然沟,当地村民称之为老酒厂沟渠,起于汉滨区新城办九里村水库,途经新城办九里村、枣园村,汇入黄洋河,全长约3 公里。九里村村民住户距离该沟较远,枣园村沿沟两侧居住有80 余户260 余人。该自然沟主要用途为疏导排洪,但由于城市下水管网未覆盖该区域,该自然沟目前水体主要由3 部分汇集组成,一是自南山而下的雨、洪水,二是沿沟两侧周边居民生活污水,三是经过降温处理后排放的泸康酒业集团酿酒生产线间接冷却水。

同时,由于群众多年来形成的陋习一时难以摒弃,加之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置数量有限,沿沟两侧居民随意倾倒的生活垃圾现象较为严重,对该自然沟水体造成一定影响。

二、依法处理情况

根据现场调查情况,汉滨区环保局责令陕西泸康集团股份公司酿酒生产线全面停产,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同时加快搬迁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和《汉滨区关于建立汉江干支流水质保护河长负责制的通知》(汉政办发〔2014〕89 号)要求,要求新城办事处立即采取措施,对沿沟倾倒的生活垃圾进行清理并规范处置,切实加强辖区生活垃圾的规范管理,严禁随意倾倒、焚烧生活垃圾,强化监督考核,并进一步完善辖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立健全河流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做到“责任主体、整治任务、管理措施”三到位。

同时,大力开展环境宣教活动,教育引导村民改变陋习,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充分调动村民参与保护汉江干支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保护汉江人人有责、清澈江水人人共享”的共识,共同保护江河水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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