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5年7月就职中冶陕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2016年7月向部门领导提交离职手续。2017年5月份办理离职手续,该单位以不给人事档案和办理社保为由,我被迫缴纳了20000元,才办理离职手续,这样的“霸王条款”,就没有管吗?还请领导为我做主。在今天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该单位作为大型央企,本以尊法为基本,但如今以这样的条款,难道就没有说理的地方吗?请主管部门给我们老百姓一个答复。
职工办理离职手续被迫缴纳20000元 单位如此霸王条款合理吗?
高育平
2017-06-30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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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30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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