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养老中心违反政策 退休工人不能享受安心养老

关建民
2017-03-16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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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关建民,现年61岁,1974年11月参军,1982年复员后于1995年安置在西安市长安区土产公司工作。本想着辛苦一辈子了,2016年6月满60岁终于可以光荣退休好好休息了,但是在长安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的时候却受到了不公正待遇,我多次向其申诉反映我的情况,但是一直得不到正确回复和解决,没有任何合理解释,这使我心情非常失落,特来请求帮助。具体情况如下:

我82年参军复员后,因为当时国家政策原因,我一直等待被安置,期间也在国家单位干过临时工,直到95年才被安置在长安区土产公司当工人。

因为国家1986年开始实行养老保险政策,在95年安置后,为了响应国家参加养老保险号召,同时我也考虑将来退休时候可以计算缴费年限,在当时工资收入不高、家庭困难的情况下,我还是借钱咬牙让单位为我补缴了86年至95年的养老保险金,合计2137.5元(票据见后附复印件),这在当时对我来说算巨款了。但是为了以后养老不给国家和子女添麻烦,我认为补缴是值得的。并且始终认为当时补缴86年至95年安置前的养老保险金是符合相关养老保险政策的,因为我手里有原长安县养老经办部门给我出具的正式收费票据,并且一直也可以查询补缴这段时间的缴费记录。

但是2016年在长安区养老保险中心办理我退休待遇核算的时候,该中心却以我补缴没有依据将我补缴的10年养老保险费给退了,导致我退休待遇非常低,我认为非常不合理、不合法、不合情。理由有三点:

一是我补缴是正规途径补缴的,有政府部门出具的正规收费票据并且一直都可以查询到缴费记录,我认为我肯定是符合当时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不然当时就不可能补缴进去,既然补缴进去了就是政府认可,也是既定事实。作为诚信政府,就不应该在20年多后发生变化,失信于民,不承认我的补缴,让我个人承受严重经济损失,这说不过去。

二是86年国家启动养老保险政策的一个核心点就是不再认可视同缴费年限,实行缴费制度。个人缴费满一年才算一年缴费年限。因此我补缴费用的这10年就应该算实际缴费年限,这符合养老保险政策精神,也符合多缴多得的精神,也和现在无视同缴费年限人员办理退休不再审核职工档案(也就是便民简化办事程序,不需要人社局退休审批)的精神是相一致的。因此长安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更不应该拿档案无这段记录为理由给我退费,因为国家现在对实际缴费年限的认定已经不需要参考职工档案了,只看电脑系统是否有缴费记录,有一年要算一年。

三是我当时经济那么困难而补缴保险就是为了退休时候能计算缴费年限,过了20多年又说不符合政策,这不合情,如果当时政策不能补缴,当时为什么收我的费?这谁给我解释?可知道90年代两千多元对一个普通工人家庭意味着什么。况且,拿现有政策来说,近年来陕西省人社厅出台的145号等多个文件都鼓励社会人员补缴养老,享受职工养老待遇。这些145号文补缴的人根本都没有工作,和我未安置前情况类似,都是在企业里做临时工。他们现在能补缴,而我保家卫国退伍安置通过正规途径在90年代补缴进去的钱,却要在退休的时候才提出来给我退费!不认可我的缴费,这极不合理!不但导致我的经济利益严重受损,也不符合国家养老保险逐步放宽参保人群大的方针思路。现在农村人在城市打工可以缴职工养老,灵活就业人员也一直可以缴,而我当时缴就不行?这绝不应是我的错,不应该让我个人承担这个后果。

我希望领导能考虑我补缴的历史既定事实,结合国家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放宽,换位思考,灵活掌握政策,从为群众利益考虑的角度出发,践行群众利益无小事,解决我的实际问题,让我能安心养老。我感谢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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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转交 2017-03-17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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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缴的养老金被退还 经办中心称不影响待遇
记者调查
2017-03-17 15:35

“1995年我补缴的养老保险,现在长安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说不符合政策要给我退费,不符合政策为啥当时不退,请给我一个说法。”近日,西安长安区市民关建民向西部网“民生热线”栏目反映,称长安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违反政策,导致自己不能安心养老。

民生热线:长安区养老中心违反政策 退休工人不能享受安心养老

20年前补缴的养老金 退休时被退还

关建民说,自己1982年退伍,退伍后因为一些原因未能妥善安置,到了1995年才被正式安置到西安市长安区土产公司。“1982年到1995年期间我打些零工,1995年被安置后算土产公司的固定员工。”

关建民说,那时国家正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自己就补缴了一些保险金。“当时说是1986年开始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我就借钱让单位为我补缴了1986年至1995年的保险金,一共是2137.5元,随后我每年都是按照规定缴纳的。”

随后,关建民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盖有“长安县社会劳动保障事业管理所”财务专用章的西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复印件。复印件上收费项目比较模糊,依稀可见“关建民交86年至95年养老金”等字样,金额是2137.5元。关建民还拿出了一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1986至2016年关建民一直在缴纳养老保险。

“可到退休的时候,长安区养老经办中心说我当时补缴的养老保险不符合政策,要给我退费,这直接影响了我的退休待遇。我找了他们很多次,都是回复说我不符合政策。”关建民说。

长安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退费不影响待遇

今天(3月16日)上午,记者与关建民再次找到了长安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一名工作人员解释到,退费确实有依据,且退费不影响退休待遇。

“关建民退休的时候是按固定职工(即正式工)的身份退休的,而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所以关建民这个钱,实际上是不用缴纳的,所以我们按规定要给他退。至于他说的影响待遇,跟这个钱补不补、退不退都是没有关系的。”

该工作人员说,现在问题的关键是1986年到1995年关建民未安置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我们拿到的信息是他一直按固定职工算,但1986年到1995年就没给他算工龄,到底算不算工龄是需要人社局批的,如果算上了,这个补缴的钱肯定还是要退,但是不会影响他的待遇。”

随后,记者随关建民又来到了长安区人社局。长安区人社局副局长刘正军建议关建民去找其档案所在的长安区供销社。“人社局只是审批单位,报材料都是所在公司报的,所以现在咱可以把档案提出来,到咱人社局核查,看是不是哪出错了,再看咋解决。”

而在长安区供销社,由于办事人员下乡,且档案不能个人提取,关建民并未看到自己的档案。长安区供销社一名工作人员现场留下了关建民的联系方式,称会联系关建民,协助其解决此事。

对于此事后续问题,西部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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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不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况
记者调查
2017-03-20 11:34

感谢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针对您反映的问题,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给予回复,以下是回复的主要内容:

2016年11月1日,长安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接到长安区土产公司报来其职工关建民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等相关资料,申请计算退休待遇。经长安区人社局审批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所反映的关建民有关情况如下: 1956年6月出生,1974年12月参加工作,2016年6月退休,视同缴费年限为7年2个月,固定工身份。

鉴于长安区人社局核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中关建民为固定工,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1992]227号)文件规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起,全民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临时工,统一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企业职工(不含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实行个人缴费以前的连续工龄,经劳动行政部门审定,可视为缴费年限”。据此,长安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在告知长安区土产公司并征得同意后,将关建民1986年10月-1992年12月的养老保险缴费按规定做了退费处理。在办理退费前,长安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对关建民1986年10月-1992年12月的缴费记录进行了核查。发现这段期间的缴费记录系1995年6月长安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长安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的前身)依据主管单位长安县人事劳动局开具的《缴款通知书》为关建民办理1986年10月至1995年5月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时形成。

关建民知晓其退休待遇计算结果后,对此提出了异议。长安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多次多人向长安区土产公司和关建民进行了耐心地解释。同时,也就其1992年12月以前缴费(含视同)年限的审批机关为长安区人社局向其进行了说明,告知其如果1992年12月以前缴费(含视同)年限或固定工身份的认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长安区人社局提出复审。

因此,长安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在办理关建民退休待遇计算过程中,不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情况。

以上回复仅代表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如有疑问,请在原帖后面跟帖留言或继续在民生热线栏目发帖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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