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8日,贵网民生热线高耀明发帖称:周至县四屯镇派出所为什么不把砍伤我父亲的犯罪分子抓捕”。发现此舆情后,我局立即安排核实情况。现将有关案件情况回复如下:
2016年9月15日10时01分,四屯派出所接110报警:四屯镇望城村戏楼东边发生打架,有人被砍伤,请求处警。接报案后,民警及时出警,迅速到达现场,积极控制事态,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查,案发当日9时30分许,在望城村戏楼东边李根发家商店里(商店在前院子),望城村书记李选平同几个村民在聊天,这时同村高志杰(男,64岁)也来了。在闲聊中,高志杰因学校垃圾污染对李选平不满,两人即发生争执,未发生撕打。此时,李选平的儿子李震(男,30岁)也来了,与高志杰理论并捞起地上的小板凳砸向高志杰,因群众阻挡板凳未伤到高志杰,后双方被劝开,高志杰进了李根发家商店,李震抱着孩子走了。走到车旁,孩子一直哭不肯上车,于是李震又到商店里找高志杰,在李根发家正屋门口,高志杰手持菜刀出来了,李震见状将手中的板凳砸向高志杰并退身在一旁菜桌上捞起菜刀与高志杰对砍起来,对砍从商店里一直持续到李根发家门口路上。在对砍中,高志杰左臂、左手先后被李震砍伤。高志杰受伤后,李选平捞起一根毛桃树干将高志杰的刀打落,李震将刀也扔掉了,双方被群众拉开。随后,高志杰被送往医院治疗。
案件发生后,民警积极联系救治伤者,安抚伤者家属情绪防止事态恶化,立即开展调查取证。9月16日,因伤害他人李震被行政拘留十日。应家属要求,2016年10月初,我所开具了对高志杰的伤情鉴定委托书。陕西省周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陕)公(周)鉴(法伤)字【2016】087号鉴定结论为:高志杰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在案件办理期间,双方一直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
2016年11月14日,高志杰认为对方未有诚意表示放弃调解,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违法人员责任。2016年11月17日,我所将高志杰被伤害案转立为刑事案件。同年11月28,犯罪嫌疑人李震被批准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日,在派出所、镇司法所的共同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由李震方赔付高志杰治疗等各项费用共计15万元(赔偿款已当面付清)。
高志杰对李震的行为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其违法责任。对派出所的工作表示理解和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