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州区赤水镇会东方村残疾村民田地被征用 赔偿不合理

张小锋
2016-11-23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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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的控告,我叫张小锋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赤水镇会东方村人,我有两亩四分地水田,另有一个猪场,长二十二米,宽十八米,还有个粪池,长五米,宽三米,总共面积四百一十一平方米,三一零国道加宽,会东方村书记和主任,给拆迁房屋规划庄基,要征收我的田地和猪场,当时我不在家,我在西安跑残疾人三轮车,书记和主任就找我嫂子谈这件事,(我和我嫂子并不是一家,我是一个残疾人,我没有老婆和儿女,爸妈己去逝)后来我回去了,书记和主任,和我嫂子,还有我,当时谈的结果是,一,我们叫书记和主任给我办五保,书记和主任说,没问题,没问题,包在他们身上,二,田地每亩给我按二万五,一亩,一次性买段,二亩四分地给我赔了六万,猪场四百一十一平方米,给我按一平方米一百一十元,赔了四万五,总共十万零五千元,当时这样一说,我就回西安了,书记和主任叫我嫂子收了钱,签了字,画了押,我并没有给任何人写委托书,我也没有叫任何人收钱,签字,画押。

过了十来天,我就问书记和主任,我的五保办了吗?书记和主任说,我的年龄不够,办不成,我问书记和主任你们当时为什么不说我的年龄不够,办不成,你们叫我嫂子,把钱收了,字签了,指纹押了,你们说办不成了,你们这样说是不是把我的猪场和田地骗了,还叫我少要了十五万,五千元,我嫂子给我了三万三千元,现在我要讨的说法,会东方村书记和主任,给我的猪场和水田地赔的太少,太少了,现在我的要求是,叫会东方村书记和主任,把我的猪场按每平方米四百元补偿,田地按每亩四万补偿,除了十万零五千元,会东方村书记和主任,在给我补偿十五万,五千四百元整。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号。张小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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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州区回复“赤水镇会东方村民征地赔偿”问题
华州区
2017-04-26 10:14

华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回复回复:经调查,2016年因310国道改扩建,征用赤水镇镇会东方村临国道两侧村民住宅和耕地。为了对拆迁群众进行安置,按照镇政府要求,村三委会研究决定,征用张某耕地和废旧猪场为拆迁群众划分宅基地。因张某长期在外打工,不在村上,村上联系了张某大嫂樊女士进行协商。在多次协商中,樊女士均与张某现场进行了电话联系沟通,村干部王新民、程院平、王进喜、程国辉在现场见证。经樊女士与张某联系,同意了村组征用其土地和猪场,按照每亩耕地2.5万元进行赔偿,其2.4亩地赔偿了6万元;村组为照顾张某为残疾人,将废旧猪场单独赔偿4.5万元,共计赔偿10.5万元。同时,根据樊女士与张某电话委托约定(村组考虑到张某不良信贷记录,银行可能将其银行账户冻结,张某无法顺利将钱取出),遂将全部赔偿款付给了樊女士。

随后,樊女士要求村上为张某办理五保待遇,但经区民政局审核,张某属三级残疾,不符合相关要求;且他的年龄未达到享受五保的年龄规定,故并未为其办理五保待遇。张某以此为由,多次要求村上增加征地赔偿费用。

对张某土地、猪场征用的赔偿标准和金额,均按照村三委会决定执行,不存在不合理之处,对张某提出追加补偿155400元没有事实依据。目前,镇村还在就这件事正在与张某进行调解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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