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老酒王”:
感谢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商南县人民政府给予回复,以下是回复的主要内容:
经查,网民反映的问题系商南县城关街道办东岗村村民与其兄汪祥记宅基地纠纷问题。2011年以来,汪祥来多次反映与其兄汪祥记(系教育局干部、汪忠福父亲)宅基地界址纠纷问题,商南县国土部门及镇村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无果。2014年1月,县政府专门成立调查组,认真进行调查,并向兄弟双方当事人下发了《商南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商土权行字〔2014〕01号),汪祥来不服决定,向商洛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调查后维持了商南县政府作出的案件决定,并下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商复决字〔2014〕01号);汪祥来对市政府裁决不服,继续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市中院审查后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下达了《行政判决书》(〔2014〕商中行初字第00009号);之后,汪祥来继续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省高院判决后维持市中院原判,驳回其上诉请求(〔2014〕陕行终字第00067号《行政判决书》)。随后,汪祥来又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前后矛盾,证据不足,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为由,再次申请再审理,经省高院审理后裁定其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2015〕陕行监字第00048号通知书),驳回其再审请求。
2015年9月7日,汪祥来再次以“商南县国土局对汪忠福违法占地建房行为仅罚款,处罚过轻,不履行土地行政处罚法定职责”为由,对商南县国土局、汪忠福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商南县国土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处理汪忠福违法占地建房行为”,经洛南县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原告汪祥来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诉讼理由不成立,并出具行政判决书(〔2015〕洛南行初字第00074号),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送达后,汪祥来不服再次上诉至商洛市中院,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判决(〔2016〕陕10行终11号行政判决书)。至此,汪祥来与汪祥记宅基权属争议的行政、司法途径全部处理终结。因此,其反映的商南县国土局包庇违法问题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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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网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