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中国汉阴公民”:
感谢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回复,以下是回复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审批情况
汉阴县自强金海岸小区地块,是由汉阴县自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通过公开竞拍购得。2012年自强公司上报的规划方案为七栋6-28层商住楼,容积率6.0,9月2日经县规委会评审通过。2012年10月19日,按照县规委会意见,我局予以正式批复(汉住建字[223]号)。
2012年12月,在进行凤台公园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设计人员经过多次实地踏勘、调研发现,金海岸小区恰好位处凤台公园与龙岗阁对景轴线上,原规划设计方案均匀分布的七栋6-28层楼房,完全隔断了凤台公园与龙岗阁之间的景观通视效果。2013年1月18日,县规委会在对凤台公园规划的评审中,本着立足于全局的理念,坚持规划应符合长远发展,不留遗憾,因此决定要求金海岸小区规划设计进行修改调整,留出适合的景观通廊。通过设计院反复修改调整,新的规划方案在优化最大限度留出了凤台公园与龙岗阁之间的景观通廊达到了28.0米宽度,将原规划的七栋高层减至六栋26层至32层高层,西南角综合楼体量进行了“瘦身”,建筑形态由方形调整为圆柱形,空间上形成高低错落。2013年6月4日报请县规委会审定同意后,我局予以批复(汉住建字[2013]147号),批复为六栋高层,临河滨路为30层和32层,地上总建筑面积126130.42平方米,建筑密度44.9%,容积率5.9。
按照相关规定,2013年9月5日我局进行公示,9月16日,接到河滨路相关住户反映该建设项目与其住宅之间间距不够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我局立即通知开发商重新对规划方案进行优化调整。11月5日,开发商上报优化方案,我局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2013年11月14日,我局予以办理了4、5、6号楼相关手续。
2015年年底,河滨路相关住户再次提出关于日照采光的异议后,我局高度重视,于12月21日和12月28日两次发文通知自强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资料(日照分析情况说明:我局一是不具备审验日照分析图的相关软件及专业人才;二是该图是由相关设计院提供的)。2016年3月17日,自强公司向我局报送了重新优化调整的规划方案及日照分析图(盖设计院公章),为保障相关住户的知情权,我局当天即予以公示。
二、关于网络信访反映问题的回复
(1)、关于“实际审批层数与拍卖告知书要求的层数不符,要求按照拍卖告知书规定执行”的问题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四十条:“。。。。。。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建设单位第三次报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经济技术指标符合《安康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汉阴县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和《汉阴县城市总体规划》,经过县规委会审定通过、批复,并予以公示。对于实际审批层数与拍卖告知书要求的层数不符,要求按照拍卖告知书规定执行的问题,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着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相关技术规范前提下,可以对规划方案进行调整。如果有异议,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关于“金海岸小区与滨河路住户之间建筑间距不够”的问题
回复:所反映的1:1.2问题是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该规范是设计单位在图纸设计时的参考依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县在审查审批时以《安康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汉阴县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为控制依据,其中《安康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章第三条第五款:“高层(遮挡)与多层(被遮挡)之间平行布置最小间距20米”,而第三次公示中金海岸小区距滨河路住户住宅最小距离为25米,裙房与其最小间距为10.12米,符合规定要求。
(3)、关于“土地款未交清已经施工”的问题
回复:土地拍卖及缴纳相应费用等问题不在我局权责范围内,我局无法回复。
(4)、关于“要求开发企业停工”的问题
回复:经实地踏勘,目前正在建设的4、5、6号楼手续齐全,施工范围也在其合法证件范围内,尚未报建的1、2、3号楼没有进行工程建设,只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进行三通一平和基础土方开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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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网
2016年5月4日